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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1 生效日期: 2005-04-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朝政办发[2005]35号

朝阳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优化人口结构,给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就有关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省的相关文件精神,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合作,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坚持以宣传教育为先导,突出重点,防打并举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引导和约束广大育龄人群按政策生育,坚决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生育的违法行为,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对现有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医疗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生产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器械的企业和药店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人工终止妊娠和非法生产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器械的行为,通过严打整治,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和表彰一批,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秩序明显好转,监管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人工终止妊娠、非法生产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器械和溺杀婴儿四类重点案件。
  (二)坚决取缔擅自开展超声诊断和人工终止妊娠服务执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
  (三)整治超出许可范围开展超声诊断和人工终止妊娠执业活动的行为。
  (四)清理医疗保健机构(包括非营利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人员从事超声诊断和人工终止妊娠活动的行为。
  (五)整顿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超声诊断和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行为。
  (六)规范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包括B超和染色体监测)、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一4月30日)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形式,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活动为载体,大力弘扬新型的生育文化,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宣传、计划生育、卫生、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阶段:严打整治阶段(5月1日一7月1日)
  整治的重点内容: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擅自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违法行为;三是依法查处辖区内个体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违法行为;四是开展超生诊断仪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取缔非法使用B超的单位和个人,取缔率达到100%。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2日一7月25日)
  市政府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检查。
  1、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有关管理与服务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超生波诊断仪的清理整顿情况。
  2、检查方法:
  (1)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2)看制定了哪些相关文件,管理与服务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现场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医疗保健单位及药品经销企业和个体医疗单位。
  (4)随机与群众进行访谈。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朝阳市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 炜  副市长
  副组长:蔡若枫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成 员:杨学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子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孙文忠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齐宏志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敬华  市广电局副局长
  席桂芝  市妇联副主席
  张玉林  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组织,切实担负起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职责。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同级人口计生委主任兼任。

  六、部门职责
  各部门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宣传部门(宣传部、广电局):
  加大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国情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邻里和睦的良好社会风尚。倡导性别自然选择,宣传性别人为选择的社会危害。禁止出版发表宣扬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和文章。广泛宣传“以人为本、关爱女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妇女典型。对损害妇女儿童权、违法鉴定胎儿性别、违法终止妊娠的丑恶现象予以曝光。
  人口计生部门:
  协助政府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目标责任考核。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监测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是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本系统使用B超医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和职业道德教育。协助组织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较严重地区的重点治理工作。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充分利用乡、村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室等阵地,深入开展“关爱女孩”主题宣传活动,使家庭美满、婚育新风更加深入人心。
  公安部门:
  依法打击遗弃、溺杀婴儿等违法行为。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的数据资料。及时依法查处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
  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胎儿性别鉴定(包括B超和染色体监测)、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技术规范,并严格操作。对从事B超操作的医务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不准中医开具选择婴儿性别的中医药方。建立健全避孕节育、孕情检查和终止妊娠以及围产期保健等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婚检部门在对新婚男女进行体检时,要加强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宣传教育。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妇联:
  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在发展生产和引进科技致富项目时,发展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增强妇女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参与能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积极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帮助妇女提高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合作。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对党和国家、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协调行动,把这次百日行动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制定奖惩措施,并强化督促检查。
  (二)落实责任,依法整治。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的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要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使“一票否决”权。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这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督查,巩固成果。市直相关部门要对本系统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制定详细的验收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有意不整改的,进行责任追究。要着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工作,每年评估一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要利用各种媒体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报道,对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跟踪报道。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抵制、监督、打击破坏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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