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商消字[2006]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8月3日至9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培训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举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现将王东峰副局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全国工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培训班上的讲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
(2006年8月3日)
按照工商总局的部署,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培训班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举办。这是加大消费维权力度、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的又一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这次培训班,总局党组和王众孚局长十分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省、市、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和 12315机构的负责同志按时到会,积极参加培训;总局培训中心、消保局认真负责,进行了周密的组织安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大力支持,提供了热情周到的服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胡伟同志亲临会议,并作了很好的讲话。这次培训班,安排一周时间,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将紧紧围绕“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主题,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专家、学者进行讲授和培训,并就贯彻落实总局党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进行深入研究和交流。我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培训班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对于全系统进一步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一贯高度重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总局党组和全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的部署,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改革创新,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积极推进商品准入改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努力维护市场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表现在:
一是突出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市场专项整治,商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总局的要求,自2004年以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共检查食品经营主体2266万户次,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14.3万件,有效地维护了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先后组织实施了消防产品、糖精及含糖食品、建筑装饰材料、移动电话机、废旧显象管等商品的专项整治,有效维护了有关商品的经营秩序。
二是狠抓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商品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食品等重要商品为重点,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实施商品分类管理,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从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仅2005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对900余种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据全国31个省级工商局对 185个城市的1335家经销单位销售的食品质量监测数据统计,其监测综合合格率为76%,其中奶制品合格率与上年相比提高了16.72%。北京、上海、福建、湖南、山东、山西等省、市工商局分别召开了商品质量监管专题会议,江苏省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了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大会,从而有力推动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三是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商品准入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按照总局的部署,各地积极推进监管制度改革和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通领域商品市场准入、商品质量监测和商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狠抓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工作,监管执法效能不断提高。全国31个省级工商局、91%的市(地)级工商局、85%的县 (区)级工商局和75%的工商所已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并督促指导17.8万户食品经营企业、132.5万户食品经营个体户、8.8万家超市和 2.9万个集贸市场建立了相关商品准入制度。不少地方还积极推进商品协议准入制度和场厂挂钩、场店挂钩制度建设,辽宁、四川、河北、浙江、湖北、广东、广西、天津、江西、黑龙江、河南、重庆、云南、陕西、新疆等省、市、区工商局都建立了商品准入制度,下发专门文件,特别是上海、北京、福建、河南、山东、江西、山西等以省、市政府名义出台了相关文件,商品准入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四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市场和消费者反映突出的商品质量问题,在打假治劣和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同时,针对服务领域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内蒙古、吉林、安徽、海南、贵州、西藏、甘肃、宁夏、青海等省、区工商局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工作。各地还加强了对餐饮、旅游、修理、美容美发、电信等重点服务行业的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11.6万件,案件总值 14.8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302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11件。其中: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3.4万件,案值1.4亿元。还查处了5173件欺诈消费者行为案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3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2.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8亿元。
总之,通过全国工商系统的共同努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借此机会,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同志们并通过大家,向全系统从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和消费维权工作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向为这次培训班付出辛勤劳动的各位专家、学者,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的领导和同志们,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改进和提高。
下面,我就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开好局、起好步十分重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落实“十一五”规划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肩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繁重任务,一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巩固和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果,按照总局的部署,进一步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努力开创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与广大群众生活和产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满足消费需要,拉动消费内需,扩大生产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要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作用,从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监管商品质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上来,始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并同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一方面提示和警示消费,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充分发挥消费拉动产业和发展经济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向生产环节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市场商品质量和消费信息,促其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生产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好产品,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思想和行动上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置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格局中去研究和部署,不断增强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保障消费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关乎消费安全、消费维权和社会稳定。从近两年消费者投诉、申诉和举报情况统计,涉及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和申诉占投诉申诉总量的42.9%,居于首位,特别是食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2005年,总局组织对31种商品实施质量监测,综合合格率为76%,其中豆制品监测合格率仅为 57.5%。还有市场上相继发生的苏丹红事件、假奶粉案件、假白酒案件、地沟油案件和各地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等,都直接影响市场消费安全。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产生一定的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消费维权理念,正确处理商品质量监管与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的关系,正确处理商品质量监管与消费维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商品质量监管与维护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消费安全作为检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并作为消费维权的重要任务,注重实效,抓紧抓好。
(三)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贯彻国务院决定和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2001年,国务院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划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监管的职能。因此,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任务,也是市场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决定精神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作为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工作,克服畏难情绪,坚定信心,积极履行职责,确保监管职能到位。
二、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水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总局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下更大的力气,做更加艰苦细致的工作,全面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水平。
(一)强化食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今年是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第三年。各地要在巩固发展已有成果的同时,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把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中之重,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一是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力度。继续以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节日食品市场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特别要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农村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质量监管上下功夫,围绕儿童食品、保健食品、奶制品、糕点、酒类、饮料、酱腌菜、水产品、豆制品、酱油、食醋、肉类及其制品等重点食品,进一步强化食品质量监测和监管,重点检验食品中违禁使用化学品、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超标、理化指标和农药残留等项目。最近,在一些地方,有关部门检测发现有的食品中含有苏丹红,对此,涉及的生产地和销售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市场监管,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检查和退市,切实维护市场消费安全。要结合今年10月份全国流通环节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重点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集中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食品经营者自律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食品市场准入、自律管理、市场交易、退出各环节的全程监管,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二是认真落实食品质量监管责任,强化基层日常监管。要按照总局制定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六查六看”的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规范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行为,明确监管责任和任务,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三是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为手段,结合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金信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现代化水平。
(二)健全商品市场准入体系,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总局党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着力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执法效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严把商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要坚持依法登记注册,对商品生产经营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始终坚持先证后照,确保商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要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对商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格依法进行规范,并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严格商品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和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取缔无照生产经营商品的行为。二是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市场商品质量准入体系。继续深入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通过创新和完善商品质量监管机制,加大从源头上治理的力度。各地要以食品及涉及消费安全的商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为重点区域,继续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重点是引导监督商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验证验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市场监管制度,突出抓好市场巡查制度、质量监测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质量公示制度等项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扩大商品准入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探索和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三绿工程”,以及“放心示范店”、“放心示范超市”、“放心示范市场”和“放心消费城市”创建活动,不断健全完善商品市场准入体系。
(三)完善商品质量监测体系,严格商品质量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一是狠抓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测体系建设。要认真落实总局下发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以食品和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为重点,有针对性地依法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要坚持质量监测与市场检查、案件查处、质量准入、消费指导、规范教育相结合,通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促其提高产品质量,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推进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工作。结合工商部门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不合格商品的清查退市工作,督促经营者自律,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工商部门抽检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和完善商品质量监测方法,健全工商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日常监测、定点监测和快速监测机制,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测信息公布和通报制度,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保障,不断健全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充分发挥质量监测的作用。二是积极推行商品质量分类监管。结合实施食品分类监管工作,针对流通领域商品的特点,研究和探索质量分类监管的措施和办法。按照流通领域商品与群众生活、国民经济发展和与保障消费安全的重要程度,以及不同用途、不同来源、不同生产方式等诸多因素,区分重点商品、一般商品和特殊商品,积极推进商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要突出抓好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家用电器、建材、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等关系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抓住关键,整体推进。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商品经销过程中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有厂名、厂址、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变质失效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是否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许可标志,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是否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使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加强对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同时,按照各类商品的具体品种和对消费安全可能危害的程度,突出重点品种进行风险评估,探索对重点商品品种按风险度监管,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切实加强对商品退市的监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作为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依法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市场巡查、质量监测、快速检测中发现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经依法确认的不合格商品,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追回或销毁等退市措施,确保不合格商品及时、规范、有效退市。要加强对退市行为的监管,防止已退市的商品再次变相进入市场。
(四)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按照总局的要求,坚持“防打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针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一是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点企业,全面开展市场检查。要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保健品、建材、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配件、化妆品、家用电器、电子通讯产品等作为重点品种,加大对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和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以及重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把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务求取得新的实效。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狠抓案件查处,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集中执法力量,强化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查处制假售假、掺杂使假、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经销不合格商品、商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及商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尤其要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对流通领域商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商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经销不合格商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及时移交和通报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依法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要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在对商品质量市场监管执法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要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严肃执法纪律,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甚至执法违法,造成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化监管、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对商品质量监管的执法效能和水平。
三、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努力构建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
法制和制度建设是根本性建设,也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并完善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体系。
(一)推进立法立规进程,健全监管法制体系
要加快立法立规步伐,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法制体系建设。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快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要通过调研和论证,按照有关程序,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立法立规进程。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参与制定或修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实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市场监管规范化水平
健全的制度是保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性和连续性的根本措施。从前一阶段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情况看,各地在推进监管制度改革和监管模式、方法创新等方面,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市场监管的需要,继续狠抓流通领域商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管理。要继续健全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市场巡查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商品质量监管责任制度、商品质量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等,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并督促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为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提供机制和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的规范化水平。
(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要扩大社会监督维权体系,通过健全消费者协会组织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机制,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广泛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各级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大力推进“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形成消费维权的合力。要拓宽社会和群众参与消费维权的渠道,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强化商品消费教育,扩大社会宣传,努力营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同志们,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一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创新,扎实工作,不断探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新措施,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商品消费环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