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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抓好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创建“和谐大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6月10日,广东省汕头市华南宾馆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1人死亡、3人重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这次事故教训,结合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管理制度,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督促并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消防自检自查工作。组织各企事业单位严格贯彻执行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三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61号令,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使广大职工群众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安全疏散,进一步提高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深入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对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通道、安全出口每天24小时的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的配置、维护情况,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应急灭火和疏散预案的制定情况要着重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等问题,要立即整改。确实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责成单位采取派人死看死守、增加灭火器材等办法,切实严密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对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储存场所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全面落实,确保消防设施运行正常、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灭火器材的配备和保养到位。对各单位已配备的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救生面罩、救生软梯等消防器材装备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已经过期淘汰不能使用的,必须更换;没有配齐的必须配齐。特别是高层建筑内部各有关单位,有条件的要全部配备救生梯等逃生器材。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三合一”厂房要严格检查,发现一处取缔一处。
  针对目前我市三级管理单位火灾多发的现状,各级政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各公安派出所要全力配合,下大力气加强对辖区“七小”场所(小商店、小旅店、小发廊、小作坊、小歌厅、小加工点、小网吧)的防火检查,做到逐一排查,不留死角。
  三、强化消防常识的宣传普及,切实提高各类人员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加强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的同时,针对进城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缺乏的实际情况,发动用工单位通过墙报、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手册、集中授课、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其了解和掌握各类火灾的预防和逃生自救常识。
  四、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消防执勤备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坚持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原则,帮助和指导社会各类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企业和合同制消防队伍要全面加强执勤备战,熟悉掌握辖区消防重点单位、场所的建筑结构、布局特点、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疏散通道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和夜间灭火救援演练,切实提高灭火救援实战能力。一旦遇有火灾,要加强第一出动力量,快速到达现场,全力以赴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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