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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5 生效日期: 2005-06-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组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实施工会法
  认真贯彻实施工会法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会法的学习、培训,增强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自觉性,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会法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对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工会列席相关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会议制度,吸收工会参与有关改革的领导机构,畅通工会参与的渠道;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与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模管理等方面工作规章、政策、措施时,要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要及时向同级工会通报有关全局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安排。
  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作用。企业改制方案必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由企业提出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及债务的清理、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否则,政府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要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在公司制企业中,依法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对企业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将民主评议结果纳入企业领导业绩考核之中。要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厂务公开,确保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实现;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向非公有制企业延伸。
  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种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有关规章、政策的检查监督工作,要吸收工会组织参加。要重视发挥工会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把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辽宁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会同工会共同研究组织实施劳动模范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制度。对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要积极进行协商,充分开展对话,共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推进劳动法法规的贯彻落实。要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高企业劳动关系契约化程度。要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为重点,依法规范劳动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抓住平等协商的关键环节,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要加强基层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的建设,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各有关部门也要会同相应的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行业、本系统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
  市及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有1名领导负责联系工会。建立和完善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与工会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保证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交流顺畅、及时。要重视工会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和有关重大问题对策及所反映的重要情况、信息,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研究处理结果反馈到工会。对工会反映和依法提请处理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工会通报。

  五、支持工会做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商部门要及时向工会发布新批准成立非公企业的有关信息。
  各有关部门在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要吸收同级工会参与改制整体方案的制定,并把改制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改制整体方案。坚决制止、纠正以改制为由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的行为,确保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行。

  六、支持工会做好经费收缴和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照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规定,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与工会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对拖欠、截留工会经费的要督促补缴,对逾期不缴或长期拒不补交的,要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七、为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各地区、各单位要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要保证工会财产、经费和政府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被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扶贫帮困工作,帮助工会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支持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各类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支持工会协助政府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工会的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给予指导和帮助。支持工会开展有自身特点的职工学习教育、技能培训、劳动竞赛等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整体素质,对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竞赛等活动给予必要支持。劳动保障、人事、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岗位成才者的深造、晋级、提薪、提职等激励政策,落实有关待遇,促进更多的职工走岗位成才之路。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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