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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12-13 生效日期: 1999-12-13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9号)规定,我会自1999年度起开始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现将收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比例(1999至2001年度)
   (一)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
   (二)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
   (三)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

  二、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计算方法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办法。为便于操作,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先以上年自留保费收入(营业收入)数为基数计算本年上缴额,分季度预缴,差额部分年终决算后统一进行多退少补。

  三、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时间
   保险业务监管费由各保险总公司、中介机构统一汇缴。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应于每季初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缴额汇至中国保监会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我会凭银行收款进账单开据收费专用发票。
   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本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年终清缴时间不得晚于次年2月末。
   我会“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情况如下: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账  号:00933029462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四、保险业务监管费是中国保监会开展保险监管工作的基本需要。请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给予支持,保证保险业务监管费按要求及时足额的上缴。

  五、1999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额先以1998年自留保费收入(营业收入)数为计算基数,一次性上缴。上缴时间为12月20日前。余额部分在2000年2月底前清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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