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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对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和谐纳税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促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有效途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从2003年9月份开始探索实践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完税证明的开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了确保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顺利实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开具的时间及范围问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6年4月份,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单位选择在纳税信誉等级高、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质量好以及2005年连续12个月份进行纳税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之中,开具人数确定为10.6万人。明年,青岛市地税局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关于开具的方式及送达问题。
开具的方式主要采取“税务机关开具,委托邮政部门送达”的方式分步进行,完税证明在送达时统一由邮政部门送达至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确定的专门机构、经办人负责转交至纳税人。
三、关于已列入开具试点范围但未收到完税证明的问题。
对于已列入开具试点范围,但因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等原因未收到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可与扣缴义务人联系,由扣缴义务人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具体开具事宜。
四、关于未列入试点范围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问题。
对于今年未列入开具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关于完税证明无法送达的问题。
对已开具完税证明,因纳税人工作调离、纳税人地址不详、单位地址变化等原因,邮寄退回的,由各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接收,然后转交到相关管理科室,由管理员负责联系企业经办人,做好送达工作。同时,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将已邮寄但纳税人未收到完税证明的有关信息在市局外网上进行提示、公告。
20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