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3 生效日期: 2003-11-13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