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121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市审计局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对全市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地灾治理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从审计情况看,我市地灾治理项目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审计中也发现在资金和项目管理上存在着挤占挪用、出借资金、虚列支出、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以及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变更治理方案等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为了确保我市地灾治理项目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地灾治理项目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项目效益发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地灾治理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整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地灾治理项目资金专项审计问题(以下简称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由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区县(自治县)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对审计问题要严肃认真进行整改。对挤占挪用的地灾资金限期给予归垫,对出借、套取、截留的地灾资金坚决给予追缴,对私设小金库的要给予坚决取缔,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变更治理方案的要给予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督促、指导有关区县(自治县)做好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市监察局对有关区县(自治县)的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要认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四、有关区县(自治县)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务必在5月25日前完成,并将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于5月30日前报市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