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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示拟表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先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1 生效日期: 2006-08-21
发布部门: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全继委办发[200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各省、区、市自评的基础上,我委于2005年9月至10月对各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复评。根据复评结果和组织专家评议,遴选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先进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在公示后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表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北京市卫生局
  天津市卫生局
  广东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
  河北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新疆自治区卫生厅
  二、公示方式:
  通过卫生部网站公示。反馈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反映情况,反馈者应署名。
  电子邮件地址:kjsjyc@sina.com
  三、公示时间:自2006年8月24—30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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