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国税所[2000]2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关于我司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由分公司统一使用的请示》(津国寿财[2000]6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0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1999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由分公司统一调剂使用(调剂使用明细表见附件),各办事处(支公司)在规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的额度应进行纳税调整。请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