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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2-11-13 生效日期: 1972-11-13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卢森堡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决定互相承认,并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宣布其关系将遵守互相遵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确认,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驻苏联大使        驻苏联大使

刘新权    阿德里恩·梅什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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