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4]79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长效管理机制三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4)12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印发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长效管理机制三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文化局《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分类编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市教委《关于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分类编组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文化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发展,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渝府发(2004)32号)有关规定,制定并试行本实施办法。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规模大小分类,按类别档次、所处地段和分布情况编组,实行经常性管理。拥有100台终端以上大型营业场所每3一5户编为一组;拥有50台一100台终端的中型营业场所每5一8户编为一组;拥有50台终端以下的小型营业场所每8一10户编为一组。每组一般不超过10户。一般不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编组。100台终端以下规模的中小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所在编组为单位,与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承诺守法经营,接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监督。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小组”,每个小组负责监督1个编组。对拥有100台终端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直接建立监督小组,指定或聘请一定数量的监督员,参照本办法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小组及其监督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小组一般可配备3一5名监督员,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工作人员专任或兼任,也可聘请热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关心青少年工作的其他社会人员担任。当地文化专干一般应担任总监督员或兼任组长。当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已设立的义务监督员符合聘任条件的,如本人同意,可以正式聘任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应公道正派,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服务精神,有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能力。当地文化、工商、公安部门应对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网络监督检查知识及基本技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被确定或聘请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证》。
监督员受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所负责的编组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其工作接受文化行政部门指导。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在组别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了解、掌握有关经营情况,并如实作好巡查记录。
(二)对违法违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进行提醒、告诫,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力加劝阻,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以对违规经营者及时进行处理。
(三)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服务,应及时报告监督小组组长,由组长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分别报告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
(四)听取、了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地段有关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五)听取编组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六)对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不能履行职责或本人请求辞去监督员职务的,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聘任时确定的程序解聘,并及时补聘新的人选。
七、对文化专干不能履行监督员职责或本人要求辞去监督员职务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应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程序办理。
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高度重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类编组管理工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监督员履行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对阻挠、干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工作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置。应及时纠正、查处打击报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监督员的行为。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审核同意,由当地财政部门列入日常工作经费预算。
九、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分类编组管理,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员进行监督,是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常规管理的辅助措施之一,不能因此影响或替代各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
十、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类编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类编组情况、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小组及聘任监督员情况及时报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并送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备案。
十一、实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类编组管理和监督员制度应与社会监督、新闻监督、家长监督和学校监督有机结合,最终形成群防群治的长效管理机制。
十二、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彻底整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有关规定,就规范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有关问题制订并试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关于暂停或终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适用范围
(一)无《重庆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文件、营业执照证照、审批文件不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以其他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二)因违法违规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有关部门认为应予关闭或停业整顿的;
(三)在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法定营业时段(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以外时间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停止接入服务的。
二、由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上网服务营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市通信管理局,作为暂停或终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执法依据。
三、由市通信管理局责成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配合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法定营业时间之外暂停或终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
四、按下列程序,于每日零时至8时停止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性接入服务。
(一)由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渝府发(2004)32号)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每日零时至8时停止互联网上网经营性接入服务。原协议与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由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操作方案,确保每天零时至8时停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性接入服务,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实施。停止和恢复接入的操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小时。
五、按下列程序,对违规违法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接入服务。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小组发现有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后,应及时报告区县文化、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如需停止接入服务,由区县有关部门及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定。
(二)如市级文化、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确认应予停止接入,应填写市通信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接入服务的通知》(其内容应包括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详细地址、互联网IP地址及停止暂停接入服务截止期限等),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件一并送达市通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收文后应向发函单位出具回执。
(三)由市通信管理局及时通知相应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接入服务。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收到有关通知后应立即终止或暂停对违法违规经营者的接入服务。无正当理由又不停止接入服务的,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五)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在相关《通知》中告知暂停接入服务截止期限。截止期满需继续暂停接入服务的,应在截止期满前按前述程序将后续处理意见告知市通信管理局,转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
文化、工商、公安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照前述程序办理。
六、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申请的管理和审核。必须查验申请者是否具备文化、公安、工商部门的批准手续,并将有关证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接入合同的附件。对不具备合法手续的一律拒绝接入互联网。在为个人用户提供宽带接入服务时,一旦发现用户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立即向工商部门报告。并根据工商部门处罚决定停止提供接入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还应积极配合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公务,为之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资料。
七、本办法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告》(渝府发(2004)32号)的规定,现就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制定并试行如下办法。
一、凡达到县级以上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的中小学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应逐步向本校和周边学校中小学生有序开放。重点普通中学、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示范初中、示范小学及市级信息技术教育示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向中小学生开放。
二、中小学校是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责任主体。严禁以个人、团体或集体名义,利用学校资源或其他资源,在校内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违规开放计算机网络设施。
三、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须由学校向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验收。验收合格者由县以上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行文批准开放。
四、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必须有学校领导分管,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职人员值守,有健全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必须定期检查有关安全保卫设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上网学习秩序正常。
五、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必须尊重学生自愿,征得家长和班主任同意。
六、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学校必须实施有效安全监控,坚决抵制各种消极内容和不良信息,积极组织健康有益的上网活动,营造良好的上网风气和上网环境,正确引导中小学生科学、文明上网。
七、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的时间应安排在课余、节假日和寒暑假。每天开放时限为9:00至18:00。周一至周五主要对本校中小学生开放。节假日和寒暑假可视条件许可有序地向周边学校的中小学生开放。为保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行课期间小学生每天课余连续上网时间不超过2课时,中学生不超过3课时,节假日、寒暑假中小学生每天不超过4课时。
八、利用课余时间向中小学生开放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可按运行成本适当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对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的将严肃查处。
九、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