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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 2001-09-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297号
  合肥市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继续延用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的请示》(合仲委[2001]10号ぉ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皖价行费字(1998ぉ228号文件核定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经过一年试行,对规范仲裁案件受理收费行为,提供仲裁案件受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方反映良好。鉴此,同意你委仲裁案件受理费正式执行该标准。
  接本文后,请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延期手续,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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