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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和实行征收年检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31 生效日期: 2000-05-31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津公刑[2000]259号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非机动车被盗案件,控制非机动车对城市交通环境秩序的压力,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在本市实施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和征收年检费工作,通告如下:
  一、项目及收费标准
  1.将市物价局、财政局(1998)75号文件《关于重新核定非机动车管理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关于“自行车新车打号、发使用证、牌照”项目,收费标准每辆车8元,调整为“非机动车打号、发使用证、上分合式牌照”收费标准为每辆车10元;遇有丢失、损坏,再补领牌照时收费标准亦为每辆车10元。
  2.将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1998)75号文件《关于重新核定非机动车管理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关于“自行车、三轮车办理年检手续”,收费标准为每辆车2元,提高收费标准为每辆车5元。
  3.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1998)75号文件规定,“残疾人专用车(即:下肢残疾并以符合规定的专用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凭残疾证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办理新车打号和使用证及牌照”的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免费换发分合式牌照和免征年检费。

  二、换牌、年检方式
  对本市在用的所有非机动车统一换发分合式牌照及征收年检费。
  1.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每年换发一次,每次收费标准为每辆车10元。
  2.非机动车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收取年检费每年每辆车5元,两年一次性收取每辆车10元。
  3.随购新车随办理打号、发使用证、上分合式牌照手续;分合式牌照丢失、破损,随时到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补办手续,手续费均按每辆车10元收取。
  4.今年对符合使用的非机动车,在换发分合式牌照时,一并年检,每辆车一次性收取20元。

  三、换发时间、范围
  从200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对全市在用的非机动车实施集中换发分合式牌照和征收年检费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分合式牌照和实施年检的非机动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凡违反规定者,依照《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实施部门
  换发非机动车分合式牌照和征收年检费,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五、收费资金管理
  换发自行车分合式牌照和年检收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专用票据。收费资金应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的开支范围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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