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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管财〔2004〕8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高级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9]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定于5月份开始组织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及师资安排
  (一)培训内容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不同的工作岗位,2004年继续教育设计了5个教学模块。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模块
  (1)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改革取向
  (2)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
  (3)高级会计实务案例分析
  2、行政事业单位高级会计师模块
  (1)政府与非盈利组织会计改革取向
  (2)高级财务分析及写作
  (3)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
  3、企业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模块
  (1)企业并购、重组与公司价值评估
  (2)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
  (3)公司财务战略与资本运营
  (4)财务风险管理与财务预警机制
  4、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模块
  (1)财务决策与控制
  (2)财务风险管理与财务预警机制
  (3)国际财务管理
  (4)财税改革动态与取向
  (5)高级会计实务案例
  5、企业高级会计师模块
  (1)新旧会计制度差异比较和新旧税收制度差异比较
  (2)新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前后的坏帐核销问题
  (3)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财务会计问题
  (4)企业税务管理及纳税筹划案例
  (二)师资安排
  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师队伍由政府部门有关专家、财政科学研究所和财经院校的专家、教授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的总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组成。

  二、培训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相当于处级以上)。

  三、培训时间和课程安排
  2004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从5月25日开始,到8月中旬结束,共安排11期。每期培训班开设二个专题讲座,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选择不同的班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四、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高级会计人员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各部门于2004年5月25日之前将填好的《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费用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送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培训中心,领取学员证。
  (三)报名地点与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1428室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培训中心
  电话:88191428  68455405
  传真:88191488
  联系人:赵岩  邮政编码:100036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时间和课程安排
         2.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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