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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申请承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1 生效日期: 2004-04-21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按照全运会举办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将于2009年举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承办限制的函》(国办函[2000]81号)的精神,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将继续采用申办的办法确定承办单位。为尽早启动相应准备工作,现将有关申办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工作的原则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申办工作将坚决按照国务院“申请和举办全国运动会,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效能的精神”以及“运动会所需经费主要由承办地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助”的指示,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奥运会、亚运会及以往我国综合性运动会的有关申办情况实施。
  二、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当地党政部门的全力支持和可靠的财政保证;
  2.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3.场馆设施初具规模,无需再大量投入资金新建场馆;
  4.食宿、接待、交通、医疗、卫生、安保等方面基本具备条件,并拥有可供竞赛组织和新闻宣传使用的良好邮电通讯、网络设备、电视转播设施及相应技术条件保障;
  5.承办过大型体育赛事,具有比较丰富的竞赛组织经验和较高的竞赛管理水平。
  三、申办报告要求
  有意向承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单位请于2004年10月15日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申办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申请承办全国运动会的目的
  (二)申办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经济、社会治安、文化、体育、环境、交通、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系统状况等内容。
  (三)体育设施状况(可参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项目设置进行准备)
  1.场馆状况(请附比赛场馆分布图)
  (1)现有场馆状况
  A.无需维修或简单维修后即可承办比赛的场馆状况(请按表一<附后>要求填写);
  B.需进行结构性改造后才能承办比赛的场馆状况(请按表二<附后>要求填写)。
  (2)已纳入各级政府市政规划内的新建场馆情况(请按表三<附后>要求填写)
  (3)专为承办全国运动会而计划新建的场馆情况(请按表四<附后>要求填写)
  2.拟举办开、闭幕式主场地的状况
  3.各项目比赛器材、设施、设备的现状
  (四)后勤保障条件
  1.经费保障。应重点介绍全运会的筹资计划、经费的主要来源途径以及拟使用的方向。
  2.接待条件。应主要包括对全运会参赛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记者、国内外来宾等各类人员的接待方案,以及能够提供的食宿、交通条件。
  3.通讯保障。应主要包括城市邮电通讯、电视转播以及互联网络等与举办大型结合性运动会密切相关的设施、技术的现状与发展规划介绍。
  (五)气象状况
  主要介绍建议举办全国运动会的时间和近5年来这段时间的气象情况。(全运会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10天,不多于12天)
  (六)举办和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请列举10项近5年来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举办的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情况;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各项目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的情况和数量。
  (七)申办单位不具备承办比赛条件的项目的安排计划
  (八)如你单位申办成功,应承诺保证运动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基本要求举行。
  四、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电话:010-87182439、87182492
  国家体育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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