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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困难职工减收供热采暖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2 生效日期: 2000-11-02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发布文号: 津政热办[2000]122号
各区、县、局供热办公室,各区、县劳动局,各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困难职工在收取集中供热采暖费时给予必要的减收和照顾,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有长住户口的家庭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供热部门可在收取供热采暖费时减免40%:
  1.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限未满,并按月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在职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人员。
  “家庭困难人员”包括:同居一套住宅内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二名及其以上,且家庭其他成员的工资性收入低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人员。
  二、享受减免供热采暖费的人员应是现住房的长住户即具有长期户口。其中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临时借房屋的应持有区、县政府拆迁部门的有关证件。
  三、下岗职工申请减免40%的供热采暖费,首先应持《天津市企业下岗职工证明》到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办理确认手续,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企业编码和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登记表的编号。
  四、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请减免49%的供热采暖费时,应持《就、失业证》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五、申请人应首先携带户口本,《天津市民用住宅供用热力合同》到所在区、县、局供热办公室,领取由市供热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困难职工减收供热采暖费申请表”,由本人如实填写后到本通知规定的相关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六、区、县、局供热办公室依据有关证明,组织专人调查,提出意见,并经主管主任审批后,通知供热收费单位执行减收供热采暖费,并报市供热办公室备案。
  此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困难职工减收供热采暖费申请表(下岗职工)(略)
   2.天津市困难职工减收供热采暖费申请表(失业人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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