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0]673号
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津保发[2000]第28号)收悉。为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保安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保安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对保安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保安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待。应坚持自愿有偿,合理计酬的原则,实行接受委托、签订协议、按规定收费。
二、服务费标准:派驻保安员每人每月向委托方收取保安服务费800元(含保安员基本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各种管理费用和税金)。
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你公司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与委托方协商上下浮动不超过25%收取服务费。
三、为客户承担3个月以下临时性保安服务,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视任务轻重、责任大小、危险程度等情况与客户协商保安服务收费标准。
四、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已签订协议用户高于新的服务费标准的要按新标准收费,对低于新标准的暂维持原标准不变。困难企业应酌情减收。
五、你公司要设立专、兼职物价员,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上述服务费标准自2000年12月20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
七、你公司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