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和《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5 生效日期: 2005-04-25
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5]3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和《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5年4月17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04)84号),为了增强我市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家和省上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目标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适合我市农民承受能力,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做好基线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开始在我市三镇全面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力争在短期内达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农村居民参与率达到85%以上,切实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遵循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在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遵守有关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为个人健康存储保费;省、市、镇三级财政提供专项补助资金,构成合作医疗的主体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力求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确定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做到成熟一户,纳入一户,保障一户,巩固一户,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做到既保证合作医疗持续有效运行,又能使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广大农民群众受益的原则,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民主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财务监督、行政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定期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互助共济的作用和家庭帐户的积累作用,增强农民群众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有效地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方式
  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财政局、药监局、民政局、审计局、人事局、物价局、农林局、农行、计生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修改、完善和实施,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设在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补助和管理;
  (二)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三)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检查、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五)审核、批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去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及转外住院治疗;
  (六)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
  (七)办理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查询;
  (八)提出改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市合管办在各镇人民政府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归集、督促、审核、报表、宣传和管理。
  各镇成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卫生院院长、村委会负责人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农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度;
  (二)负责本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登记;
  (三)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四)负责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种报表,及时上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各项经费纳入市、镇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合作医疗基金。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资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省、市、镇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资助(省财政5元、市财政20元、镇财政5元),其中:20元构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10元纳入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筹资标准,履行缴费义务,主动缴纳每人每年30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其中:20元纳入家庭帐户,10元纳入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对无儿、无女、无依无靠、生活困难的五保户、特困户等农村弱势群体,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按核定人数统一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在统一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基础上,由民政局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其中:5元构成住院统筹基金,5元构成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四、资金管理
  市合管办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大病统筹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三部分组成,其中:大病统筹风险基金由市合管办统一管理,专户、专款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和抵御基金风险;住院统筹基金由市合管办统一管理,用于参保人员患一般性疾病住院费用的报销;家庭帐户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和信用社共同管理,凡参保1年以上者可支取家庭帐户用于健康体检,家庭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农民自己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各镇应建立农民个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储明细帐户,按月将农民个人帐户存储基金情况汇总上报到市合管办,记入家庭帐户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资金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重点对大病住院费用进行补助。为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连续2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群众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每人10元,体检费用从家庭帐户基金支付5元,住院基金中补给5元。未体检者不于补助,不从家庭帐户基金中扣除。
  市合管办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时、足额报销。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及转外住院治疗,须经市合管办同意转诊治疗,否则不予补助医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
  (一)住院统筹基金
  对(双方参合)正常分娩的一孩的夫妇凭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一次性给予医疗补助100元;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报销相应提高比率8个百分点。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其报销医疗费用的比例,在第一次的基础上依次递减5%。但是,累计报销医疗费用不得超过6000元。
  (二)家庭帐户基金
  家庭帐户基金用于支付农民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个人健康体检的费用。
  (三)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大病统筹风险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实施方案规定的报销标准,累计报销医疗费达到6000元后,仍然有大额医疗费用开支的农户,超出10000元的构成大病,享受大病统筹风险基金,由政府实施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见实施细则。

  六、核销办法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初审后垫付能够报销的医药费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在镇合管办初审后,由镇合管办定期到市合管办审核报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直接到市合管办审核报销。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先到审核转院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垫付报销的医药费用,再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市合管办审核报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确因病情严重需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转外住院治疗,由医院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核,报市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转院。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外出工作、探亲患病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只能在家庭帐户支付医疗费用。病情危急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到镇以上(含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返回后15日内凭住院有效发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家庭帐户存折》,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但要按《实施方案》规定的报销比例下浮5%。

  七、监督机制
  市上成立由人大分管领导任主任,监察、民政、人事、社保、审计部门领导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监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定期向市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市合管办要按月结算帐目,加强资金管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市合管办的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坚决杜绝挤占和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发生。

  八、医疗服务
  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理顺农村医疗管理秩序,进一步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拓宽服务领域,降低医疗成本,不断提高农村医疗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以低廉的价格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市合管办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合管办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乱检查、乱开大处方、乱收费、拖延治疗、弄虚做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送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促使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九、组织实施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为确保顺利推行,市上将把这项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各镇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起步阶段,相关部门和各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新闻媒体,在农民群众中广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模式和内容的宣传,争取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营造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良好氛围。要引导农民不断增强健康投资和互助共济的意识,使农民认识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实惠,积极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附件2: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资助和农民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医疗费用由政府资助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医疗费水平与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七)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筹集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镇常住的农业人口,以户口薄为准,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都可在所在镇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政府资助和农民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
  (一)政府每年资助标准:
  省、市、镇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资助,其中:20元构成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10元纳入大病风险统筹基金。
  (二)农民个人年缴费标准: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根据筹资标准,履行缴费义务,主动缴纳每人每年3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其中:20元纳入家庭帐户,10元纳入大病风险统筹基金。
  (三)对无儿、无女、无依无靠、生活困难的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由民政部门、市财政按核定人数统一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由民政局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其中,5元构成住院统筹基金,5元构成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第六条   为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起步运转,镇合管办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建立家庭帐户运行后,须在下年到期前,提前缴纳下年基金,不得无故拖欠。对拒缴、逾期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市合管办从欠缴次月起,有权暂停该户使用政府资助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该家庭户主负责,但家庭帐户有效。过期后续交的,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合作医疗基金。

    第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家庭成员如有一人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家庭其他成员暂停使用政府资助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家庭帐户保留有效,但不可支取。待缴清合作医疗基金及滞纳金后方可享受合作医疗的相关待遇。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帐户

    第九条 市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建立一个家庭帐户。家庭帐户包括:
  (一)以家庭履行缴费义务,主动缴纳每人每年3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部分,由农户和合作医疗办公室共同管理。
  (二)年终家庭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农民自己所有,可以结转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
  (三)对参加合作医疗连续2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群众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从家庭帐户基金支付,未体检者不得从家庭帐户基金中扣除。

    第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户在变更户口所在地时,在市内家庭帐户随户口转移,其家庭帐户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户在变更户口所在地时,在市外凭户口本到市合管办办理注销、转移手续,家庭帐户的结余基金本息可随同转移或支取。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户户籍变为非三镇户口时,根据所变人数,其家庭帐户基金可转移,由他人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同时终止本人合作医疗关系。

    第十三条   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因故死亡后,家庭成员持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合管办办理注销手续,其家庭帐户基金的结余依法继承。
  第五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省、市、镇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构成合作医疗的主体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资助资金包括:
  (一)各级政府财政对农户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资助(省财政5元、市财政20元、镇财政5元),其中:20元构成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10元纳入大病统筹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基本统筹基金,由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共同享有,市合管办统一管理,集中调剂使用。
  (二)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管理使用政府资助资金,统一管理,专户、专款,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一般疾病的住院报销和患特大疾病的补助。
  (三)政府资助资金的使用,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时审查、核算、报销支付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大疾病的补助,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六条   市合管办要与定点金融代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及时、足额报销,使广大农民群众及时得到快捷、方便、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六章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与家庭帐户要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一)合作医疗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大疾病的补助,家庭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初审后垫付报销的医药费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在镇合管办初审后,由镇合管办定期到市合管办审核报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直接到市合管办审核报销。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先到审核转院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垫付报销的医药费用,再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市合管办审核报销。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确因病情严重需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转外住院治疗,由医院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核,报市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转院。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外出工作、探亲患病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只能在家庭帐户支付医疗费用。病情危急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到镇以上(含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返回后15日内凭住院有效发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家庭帐户存折》,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但在报销时,按《实施方案》规定的报销比例下浮5%。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在市内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外就诊采取逐级转诊的就诊程序,真正做到减轻农民负担,方便广大患者。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一)住院统筹基金
  根据就诊医院的等级,采取分段按比例报销的办法给予补助: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150元,151一1000元报销医疗费用的25%,1001元一2000元报销医疗费用的35%,2001元以上报销45%,每次住院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1500元。
  2、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500元,501-2000元报销医疗费用的25%,2001一4000元报销医疗费用的35%,4001元以上报销医疗费用的45%,每次住院报销医疗费用的最高额度为2000元。
  3、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用1000元,1001一3000元报销医疗费用的25%,3001-6000元报销医疗费用的35%,6001元以上报销医疗费用的45%,每次住院报销医疗费用的最高额度为2500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其报销医疗费的比例,在第一次的基数上依次递减5%,但是,累计报销医疗费不得超过6000元。
  (二)家庭帐户基金
  家庭帐户基金用于支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个人健康体检费用。
  (三)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大病统筹风险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按规定的报销标准,累计报销医疗费达到6000元后,仍然有大额医疗费开支的农户,超出10000元的构成大病,享受大病统筹风险基金,由政府实施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10000一20000元的,按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
  2、20001一30000元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
  3、30001一40000元的,按2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
  4、40000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但是,最大救助额度为20000元。

    第十九条   优惠政策:
  (一)、对正常分娩的一孩的并领取 《独生子女光荣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一次性给予医疗补助100元。
  (二)、对经民政局核定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报销比例提高8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疾病种类的界定:
  详见《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疾病目录》。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住院期间应用χ一射线计算机段层摄影装置(CT),X光检查、彩色多普勒仪、胃镜、气管镜、结肠镜、膀胱镜、直肠镜、B超、脑电图、心电图、肌电图、毫特及各项化验;
  (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三)腰椎、胸腔、骨骼、肝脏、心包等各项穿刺及腹膜透析;
  (四)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医药费范围:
  详见《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助的诊疗项目和医药费范围: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因患计划免疫相关疾病、性病、群体食物中毒、酒精中毒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自购药品、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输血、非疾病治疗费用(减肥、增胖、增高)、保健药品费、保健及康复性器具费用;
  (四)住院期间的特需医疗服务(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
  (五)住院期间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膳食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损伤公物赔偿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
  (六)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费用;
  (七)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用;
  (八)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九)因工伤、职业病、正常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
  (十)器官移植、安装假肢、换瓣及安装起搏器费用;
  (十一)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
  (十四)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的费用;
  (十五)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六)住院期间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一刀、χ一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脑血管造影(DSA)、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费;
  (十七)未经市合管办批准,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和转外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急症例外)。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医疗机构定点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机构建设标准,要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规定中要求的条件。镇卫生院、市级医院等医疗单位应向市合管办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合管办进行资格审定确认后,可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十五条   市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有关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质量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合作医疗住院结算窗口,并按月上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第八章   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是整个管理核心,家庭帐户基金实行每年一次性按户缴纳制,农户应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十八条   应建立农民个人参加合作医疗存储明细帐户,记入家庭基金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市合管办具体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市合管办统一印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家庭帐户卡》。卡和证由农户保管。农户就医必须持卡、证备验。

    第三十一条   建立由财政、审计、卫生、农业等部门和农户代表参加的合作医疗监督小组,由财政部门牵头,每年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合管办要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对检举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人,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的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要向市合管办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年终考核后,根据服务质量进行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合管办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需要查阅的有关档案和资料。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优质服务,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接受农户、市合管办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合管办除扣不应支付的费用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从行政、经济、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给予严肃处理:
  (一)将未参加合作医疗制度农户的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应由参加合作医疗基金农户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将不属于合作医疗基金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并将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五)违反合作医疗药品使用规定,随意按平均定额标准限量的。

    第三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户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合管办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用他人《合作医疗证》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第三十八条   市合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一)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法及违纪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嘉峪关市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