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退耕还林工程实施5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退耕农户踊跃参与,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到今年底将完成1236万亩(其中耕地退耕550万亩)退耕还林任务。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要确保质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经济效益。为贯彻落实好“总结经验,搞好规划,完善政策,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
作业设计和检查验收是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最基础和最关键的环节,各地务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八个严禁”:一是严禁擅自调整作业设计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完善手续;二是严禁在其他工程和项目、年度、退耕还林造林地块之间重复设计;三是严禁混合小班和复合小班设计;四是严禁把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五是严禁闭门造车,即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不到场,以作业设计代替检查验收;六是严禁强迫农民退耕,为搞形象工程片面强调整体规模实行一刀切;七是严禁暗箱操作,必须坚持乡镇、村社公示制,将退耕面积及退耕农户应享受的政策等向群众公示;八是严禁在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时用计税面积代替实测面积。
确权发证是退耕还林工作的核心。坡耕地还林后,要及时发放林权证,并同时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确保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农业、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对退耕户委托他人还林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租赁退耕户承包的退耕地造林的,只能将林权证发给退耕农户。对退耕地面积小、零星、分散,难以上图且户与户之间缺乏明显地物标志,四至表述不清的,如果退耕户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并一致同意推举一名权利人代表进行林权登记申请的,可以按退耕还林作业小班发放林权证。
继续实施工程管理“五制”。各地要继续坚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业主承包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理制、资金报账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重视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二、切实加强业主(大户)承包管理工作
业主(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依法管理,按规范程序进行。一是建立和完善有关承包制度。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抓紧建立退耕还林工程业主承包管理制度。从合同签订、任务安排、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到后期管护等全过程规范业主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程序和方法,明确责任和权利。二是加强对业主承包实施退耕还林关键环节的管理。要对业主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土地来源情况、利益分配情况以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防止业主强租、骗租土地,避免出现利益纠纷。要严格把好业主实施退耕还林地块的作业设计关,科学确定林种、树种和配置模式。要严格把好检查验收关,防止虚报面积等现象发生。要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帮助解决好技术难题,并积极引导业主发展优势产业,带动广大农户共同致富。三是增加业主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透明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宣传,增加计划安排、造林实绩检查验收结果和政策兑现的透明度,把业主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是搞好业主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政策兑现工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4)196号)要求,对业主承包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完善和补充。退耕农户直接从业主手中得到的补助不能低于国家政策标准;必须用实测面积与退耕农户见面,绝不允许吃“地差”;对规范的合同,农民又签字同意的,可将直补资金兑现给业主;对不规范的合同,必须进行补充和完善,由农户签字明确由何方享受国家补助政策;承包业主必须与一家一户的农民签订合同,若是与村社签订的合同,必须与农户补充完善签字同意的证明。
三、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后期管护措施
各地要把现有退耕还林成果的保护和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一是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的造林地块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摸底,落实需要造林补植的地块和数量,切实搞好补植补造,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要求,实现“退一片、造一片、成一片”。二是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和林地林木权属,调动广大退耕还林者自觉管护的积极性。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区的封禁管护力度,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积极推行舍饲圈养,有效保护退耕还林成果。四是狠抓幼林抚育,合理配置林下植被,确保郁闭成林。五是加强退耕还林林木火灾和病虫鼠害的预防、测报和防治工作,明确责任和措施。六是严格控制退耕地报损。退耕地必须严格按照林地进行管理,严禁不经批准随意侵占。退耕地确需报损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据实报损。七是对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形成的森林植被,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规严格管理,坚决制止毁林复耕。八是加大政策检查兑现力度。要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兑现补助。对不履行上述管护措施的,由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停发一切退耕还林补助。
四、积极开展退耕还林现金直补工作
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3号)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将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折现兑付到退耕农户手中,以取信于民,巩固退耕成果。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资料,加大政策兑现的公示力度,防止暗箱操作。
要认真处理好现金直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三峡工程外迁移民,其退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进行重新发包,其补助资金兑现给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生态移民或异地扶贫移民,补助资金由原移民户继续享受;退耕户整家外出务工的,若退耕户明确了委托人,可将现金补助兑现给委托人;若没有委托他人并无法与其本人取得联系的,其现金补助可先由村社保管。要组织人员进行抽查,严格审查各种资料,杜绝虚报冒领。发放直补资金时可以代扣退耕地应缴纳的农业税,具体按市里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程群众举报的办理工作,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认真处理来信、来电和网上举报,及时调查核实,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既履行好职责,又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退耕还林现金直补工作。
五、妥善解决好退耕还林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解决好退耕农户的生计问题,是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到期后稳得住、不反弹的重要措施,事关退耕还林工程的成败。各地要把“八年后怎么办”的问题作为当前退耕还林工程的重中之重,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一是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后续产业发展。要把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发展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地培植生态与经济兼用的工业原料林、名特优新干鲜果品、药材、竹林及其他林副特产基地,发展相关产业。要培植一批不同层次的龙头企业,特别是发展对有资源优势、有市场潜力并能联结一定数量的农户的农林牧产品加工企业。要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吸引社会资金发展后续产业。要帮助农民和企业着力解决后续产业发展中的困难,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二是抓好各项配套措施,解决好退耕农民的长远生计。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农民留有人均0.5亩以上的稳产、高产口粮田,决不允许搞全退户。要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要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和节柴灶等,解决好农民的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要积极探索对生态地位重要、生态脆弱和不具备生存条件地区的农民,实行易地安置,实施生态移民。要将退耕还林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综合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退耕还林成效。三是坚持依法管理,实行分类经营。对退耕还林地,要在合理区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经营。对于一些生态区位极为重要、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的地段所还的生态林,无论还的是什么树种,预期经济收益如何,都必须严格禁止商业性采伐。对其他地段还生态林的,允许合理利用退耕还林成果,使退耕还林者从经营中受益。对退耕后还经济林的,在切实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生态效益正常发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产出,发挥经济效益。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