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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4 生效日期: 2002-05-24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发(2002)128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署监(1994)579号)规定,自1994年9月11日起,对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的钢材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02年2月1日起,进口重要工业品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6号)。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就关于进口钢材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通过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钢材的按法定税率征税的范围,统一按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所列钢材范围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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