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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3]26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依照执行。
  市局决定,本市2003年5月地方税收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20日;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15日。请各部门、各单位就此决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一并依照执行。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将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精神和市局的决定以各种方式告知纳税人。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传播扩散,进一步做好在“非典”防治期间纳税申报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特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对纳税人和办税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做好纳税申报场所的通风、消毒和防病工作,为纳税人和办税人员提供清洁、安全、可靠的办税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严防交叉感染。
  二、在申报期内,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呆取有效措施,在做好优质服务的同时,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错开上门申报时间,安排纳税人实行分期分批申报纳税,并要大力提倡和推行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避免纳税人和申报时间过于集中。
  三、在疫情严重地区,采取以上措施以后,仍不能缓解纳税申报紧张情况的,为防止疫情扩散,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2 O 0 3年5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日;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日。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类有效方式,做好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宣传告知工作,尽速将有关精神周知纳税人,做到家喻户晓。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制订应对突发疫情的工作预篥,纳税服务厅如有税务干部发生疫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对纳税服务厅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好后备工作人员及时上岗,确保纳税申报和其他纳税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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