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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0 生效日期: 2002-06-1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函(2002)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质量,确保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起草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四)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五)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审查组,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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