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函[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采取环境无害化方式安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一批具有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的单位颁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了认定。现将取得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资格的企业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应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管理,明确各企业可接收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对于不符合达标处置规定要求或超范围处置的,必须坚决纠正,违规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处置资格。
尚不具备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的地区应抓紧建设并开展认定工作。对于目前尚未处置的临时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具有处置能力地区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同意后,可依《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之规定,送至该地区处置。
各地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及转移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经认定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名单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