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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电气化铁路运输安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0 生效日期: 2006-05-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我省胶济、京沪电气化铁路运输工作,防止电气化铁路区段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坏电气化铁路两侧栅栏及铁路防护设施,不得攀越栅栏。

  三、严禁直接或间接(如通过导线、绳索、水流等物)接触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包括支柱、支撑结构及金属结构),不得进入接触网周围2米以内的危险区,不得攀登接触网的线杆、铁塔及在旁边逗留。

  四、严禁接触接触网上的导线头等物。接触网有导线断落时,应远离10米以外并立即报告铁路有关部门。

  五、跨越、靠近接触网进行施工或在电气化铁路附近开山放炮的,必须经铁路供电部门同意,并在其监护下进行;危及铁路安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列车、押运、随车装卸等人员,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内应进入守车、棚车或安全的车辆内。禁止任何人在棚车车顶及敞车装载的货物上乘坐。

  七、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报告铁路有关部门。如燃烧物体距接触网不足4米,灭火前必须先停电;超过4米时,灭火的水流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必须在2米以上。

  八、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汽车、拖拉机和畜力车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4.5米。严禁超过道口界限门活动横板或吊链的车辆通过道口。
  (二)严禁在装载高度超过2米的货物上坐人。
  (三)行人持有竹竿、彩旗、皮鞭等高长物件时,必须将物件保持水平状态通过。

  九、在铁路车站内等候上车的旅客和接送旅客人员,应当听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严禁在旅客通道外穿越铁路和跨越站台。
  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电气化铁路的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特此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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