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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 2006-02-24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层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其他方面的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部门在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经申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本地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予以协调解决。
  各区、县(市)政府在制定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时,应包含安全生产内容,并制定长期规划。对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必须淘汰;对依法应当审批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验收程序,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对中央、省驻沈和市直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管;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推广、实施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承担管理责任。
  (五)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六)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铁路道口监护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七)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学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和注册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承担管理责任。

  三、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管理和处罚。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公共交通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道路交通隐患点和事故黑点排查,上报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民爆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五)对市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养所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领导责任。

  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实施办法;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起草全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市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强制性标准隋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指导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监督抽查进入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情况,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管理及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承担监管责任。
  (五)指导燃气管理部门管理城市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使用城市燃气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六)负责建立建筑行业防范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建筑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建筑行业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承担监管责任。

  五、市交通局
  (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物流业、仓储业以及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轨道交通、机动车维修、公路建设、客货车辆租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指导和协调交通行业制定应急预案。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市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联运企业和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协调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相关的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对承担公路维修养护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全市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监管责任。
  (二)对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对无证生产、无证销售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监测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承担监管责任。

  七、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对无公害地产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畜牧业、水产品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各类农业机械和农机(农用车)的安全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三)组织协调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工作以及落实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市种子、农药、兽药、肥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全市饲料和奶类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八、市工商局
  负责全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监督实施全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计划;组织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评价、信用监督体系建设。承担监管责任。

  九、市经济委员会
  (一)组织开展具有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医药化工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消除事故隐患。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食盐定点生产加工和食盐批发许可的安全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市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战备物资的紧急生产调度,掌握全市救援物资生产企业的分布,保障各项救援物资及时供应到位。承担管理责任。

  十、市卫生局
  (一)制定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制定局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局属医疗卫生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及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管理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对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及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生态环境安全、机动车辆尾气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承担监管贡任。
  (二)负责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承担监管责任。

  十三、市监察局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承担监管责任。

  十四、市教育局
  组织制定市属各类教育机构(含幼儿园,下同)安全工作法规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组织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直属教育机构(幼儿园)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十五、市科学技术局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攻关计划。承担管理责任。

  十六、市信息产业局
  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全市电子政务信息网络体系与信息安全保证体系,负责由市财政出资购置并由市信息产业局管理的信息网络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承担管理责任。

  十七、市民政局
  组织制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号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承担管理责任。

  十八、市司法局
  负责监督检查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十九、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法规、标准和我市实际需要,确保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排配套资金。确保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投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训练中心把安全知识纳入培训教育的内容。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的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一、市房产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调研、拟定全市房产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和法规。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指导全市供暖行业、拆迁现场和房产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和参与房产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房产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三、市水利局
  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年度防汛方案。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四、市文化局
  (一)负责督促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参与有关部门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监督直属文化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五、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等行业的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户外广告、牌匾、宣传设施的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全市市政道路、桥梁维修养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四)负责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及非正常修剪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承办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临时占道及排水设施接设、穿越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城市防汛工作和城市固体废弃物、医疗垃圾排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安全管理

  二十六、市旅游局
  (一)组织制定我市旅游业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承担管理责任。
  (二)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七、市商业局
  督促我市商业行业的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八、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九、市中小企业局
  指导、督促直属企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三十、市粮食局
  指导、督促全市粮食经营、批发企业和大型加工企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三十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
  指导、督促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三十二、市外经贸局
  (一)负责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外商投资工业项目涉及安全事务时进行严格把关。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三、市广播电视局
  负责沈阳人民广播电台、沈阳电视台对我市安全生产重大宣传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承担管理责任。

  三十四、市人防办
  (一)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承担管理责任。
  (三)组建应急救援网络,负责人防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组织人民防空、民事防护应急救援训练、演习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五、市地震局
  (一)负责核准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承担监管责任。
  (二)组建应急救援网络,负责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地震应急救援训练、演习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本职责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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