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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更正特别提款权对美元折算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9 生效日期: 2005-07-19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掌握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基本信息,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具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能力并进行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整理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信息(包括到医疗机构接受自愿检测人员的检测结果),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信息汇总表(附件1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和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患者信息表(附件2由医疗机构填写),并请于2005年8月30日前报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 刘书研     易侠
  电话:  010-68792413  010-68792191
  传真:  010-68792513
  电子信箱:mohyzsylc@yahoo.com.cn

200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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