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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9 生效日期: 2006-05-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6]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工作日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但从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公文的情况看,仍存在着越级行文、部门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公文、少数企业直接向市政府行文等问题,既违反了行文程序,又降低了公文办理效率。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向市政府直接报送公文的范围和权限问题。
  (一)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以下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特设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企业。
  (二)市政府部门代管事业单位如有重要事项,经征得其代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市政府行文。
  (三)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市政府行文,应由其主管部门转报;如确有重要事项需直接向市政府行文,应先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
  (四)市委各部门、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威部队,中央、省属驻威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二、关于企业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问题。除市政府直属企业外,其他企业如需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或申请解决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向市政府行文: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市政府;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逐级上报市政府。

  三、关于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办理问题。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和回复。市政府领导如无特别要求,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其直接报送公文。对不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四、关于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问题。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将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及时宣传到全市所有企业。今后,如企业需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或申请解决问题,各单位都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受理、认真审查,积极搞好协调服务,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推诿扯皮。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市政府部门、单位名单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政府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与市纪委合署)、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与其合署)、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与其合署)、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与市委统战部合署)、外办、侨办。
  二、市政府特设机构
  国资委。
  三、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物价局。
  四、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人防办。
  五、市政府派出机构
  经区管委会(出口加工区管委会)、高区管委会。
  六、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刘公岛管委会(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广电局(广播电视台)、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铁路局、经济合作局、仲裁委秘书处、民航局、中小企业局(民营办、乡企局)、口岸办、职业技术学院、供销社、信息产业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展办、工业园管委会。
  七、市政府部门代管事业单位
  残联、贸促会、地震局、驻济办、驻京办、驻深圳办、老龄办。
  八、市政府直属企业
  国资公司、水务集团、丰润资产管理公司、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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