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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规范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0 生效日期: 2006-03-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规范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模式,完善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鞍委发(2005)1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高效快捷、务实创新、依法公开”为原则,规范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市)区中心)进厅办理事项,县(市)、区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以统一的进厅标准和运行模式进驻各县(市)、区中心,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应进必进”,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相对集中办理、部门相互配合、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方式,全力为广大投资者和市民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进厅范围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市)、区中心的办理事项,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高效的运行模式,凡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项(包括市级下放事项)和便民事项,除特殊原因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外,都必须无条件全部进入中心办理。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县(市)、区中心的办理事项将适时做出调整。
  各县(市)、区中心要对进驻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前置条件和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统一办事程序、统一办理事项、统一运行模式。对暂不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必须经同级政府同意,并报市中心备案。
  (一)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进厅事项、办事程序、运行模式原则上不进行大的调整,按现有模式运行。
  (二)台安、岫岩两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参照市中心和海城中心的运行模式,将县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县中心统一办理。
  (三)铁东、铁西、立山、千山四个城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按照“面向经济、面向社会、面向公众”的原则,将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项及便民事项全部集中到区中心统一办理。
  对业务量较少的单位,各县(市)、区中心可以设立合署办公业务窗口,由合署窗口负责咨询解答、受理办理事项。千山区涉及农业、土地、水利等行政许可事项一并纳入到中心办理。
  (四)市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中、省直部门参照各自进入市中心的事项,指导、监督所属分局将有关行政审批、便民事项一并进驻县(市)、区中心办理。

  三、运行模式
  (一)简化办事环节,实行“一口受理”,增强窗口办事功能
  按照“进中心审批,在中心办结”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对设在县(市)、区中心的窗口充分授权,使许可项目在县(市)、区中心内办结;对需现场踏勘、论证的,县(市)、区中心窗口受理后,由许可机关内部自行协调办理。
  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单位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将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一个部门受理,并成建制进入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
  (二)集中统一收费,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的透明度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即办事人持收费单位出具的缴款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窗口缴费。
  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办理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格式文本、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以发布公告、张贴告示板等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按照“一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对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许可机关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实行“并联审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主办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县(市)、区中心具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项目的职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以完善进厅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依托,在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上下功夫,积极推进各项制度的落实,切实使县(市)、区中心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善于协调服务的同志到县(市)区中心工作。凡派驻县(市)、区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具有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部门或组织内的在编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推荐,经法制部门和中心考试、考核确定。要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业务骨干和成建制进驻县(市)、区中心的人员,原则上不进行轮换。
  县(市)、区中心和窗口单位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三)强化考核监督
  县(市)、区中心要强化办件考核,定期通报项目办理和服务情况。搞好年度考核和行风评议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窗口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人员考核和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市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县(市)、区中心,考核结果定期在《鞍山日报》上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各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进驻县(市)、区中心,负责监察本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流程、办事依据,规范办事行为,杜绝体外循环。
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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