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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的澳门居民救治费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保证患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的澳门同胞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在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38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基础上,应澳门特区政府的要求,现对在内地患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的澳门同胞救治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一旦接到有澳门同胞患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例的报告,要立即上报卫生部台港澳办公室并通知澳门卫生局。

  二、严格执行《紧急通知》的精神,对患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的澳门患者要先救治,简化手续,免交预付金,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避免患者回澳门治疗。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采取记账的方式。收费标准要等同内地患者。患者出院时,需向院方提供其有效的澳门居民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并由患者或家属对院方提供的诊疗、住院记录和费用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三、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台港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与澳门非典型肺炎应变小组总指挥部联络,提供患者有关材料。澳门特区政府负担并负责兑付患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的澳门居民在内地救治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四、请将以上信息通知澳门在内地救治的患者,以便他们能够安心诊治。

澳门卫生局联系电话:853-3907105 或6827545
传真:713705
澳门非典型肺炎应变小组总指挥部联络人:王慧娴
电话:6878799 传真:727594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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