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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定的“十一五”期间我市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4 生效日期: 2006-04-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6]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制定的《“十一五”期间我市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十一五”期间我市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通知》(民函(2005)679号),充分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开创我市慈善事业新局面,现就“十一五”期间我市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政府支持、运作规范、社会参与、民间实施的慈善类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机制,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要坚持“积极发展、有序推进;崇尚友爱、利国利民;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确立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社会认知度。要推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出台慈善类民间组织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民间组织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行为准则,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慈善捐赠,依法规范我市慈善类民间组织行为,保证其高效、民主、规范地运行,促进其健康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200家以上,惠及困难群体100万人次。

  三、规范管理
  (一)明确慈善类民间组织的主体资格。按照 “扶贫济困”的慈善宗旨,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备案,主要利用自有资金、物资、技术、服务等条件,开展以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寡(孤)、赈灾等为活动内容的组织,均可纳入慈善类民间组织管理。
  (二)加强慈善类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函(2005)679号的要求,对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各级民政部门是慈善类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申请成立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在大连市的慈善类民间组织,由市民政局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申请成立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在区市县的慈善类民间组织,由区市县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业务主管单位由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担任,负责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指导和监督慈善类民间组织活动的开展。属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事业的慈善类民间组织一般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能。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双重管理体制的作用,加强对慈善类民间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管理,做好年度检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慈善类民间组织,维护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逐步建立完善慈善类民间组织自律、监管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三)强化慈善类民间组织财产的使用管理。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慈善类民间组织未经市及区市县政府同意,不得面向公众募集款物、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但可接受社会捐赠。慈善组织在使用自有财产时,要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公示制度,做到善款专款专用。同时,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监理,定期接受审计,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借慈善之名,谋取私利、骗取钱财以及侵吞和挪用慈善类民间组织财产等行为。在使用捐赠财产时,对捐赠款项要出具由财政部门提供的专项捐赠票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由捐赠人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对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应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类民间组织管理。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可以变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捐赠目的。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捐赠单位(个人)通报1次。
 
  四、保障措施
  (一)积极培育,建立各种慈善类民间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围绕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发挥扶贫济困、救助赈灾、安老扶弱、助残养孤以及助医助学助教、法律援助等方面作用,体现社会关怀,缓解社会矛盾。在慈善类民间组织成立初期要给予必要扶持。登记管理工作既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又要积极稳妥、不盲目追求数量,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对在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中开展活动的慈善类民间组织,暂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先备案,并免登记费、公告费,备案时间为1年,备案期间达到民间组织登记条件的,再予以登记;1年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活动资格。
  (二)营造氛围,为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各级政府要将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纳入城市文化建设的部署和规划中,积极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各新闻媒体要密切关注慈善类民间组织活动,大力宣扬慈善类民间组织在扶贫济困、诚信友爱等方面的作用,普及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提高社会认知度,增强全社会对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认识,为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三)加大投入,支持慈善类民间组织开展活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活动,提高服务技能,拓展服务领域,把活动深入到基层,使服务对象切实受益。要探索慈善服务新模式,帮助慈善类民间组织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地开发项目,提高组织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扩大品牌影响。要加强人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到慈善类民间组织中来,促进其人才专业化、职业化。
  (四)总结表彰,推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大发展。要广泛关注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定期对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类民间组织给予适当的精神物质奖励,调动各类民间组织和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培育树立先进典型。
  (五)领导重视,切实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协调、服务,做到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实操作、稳步推进。要积极探索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模式、途径和规律,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稳定器的作用。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通力合作,积极扶持慈善类民间组织。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地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具体意见和规划。财政部门要提供捐赠款项的专项票据。税务部门要确保慈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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