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6]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全省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各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或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已完成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的地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同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是对《划拨用地目录》以外采用协议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土地,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确定宗地协议出让地价,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由各市、县(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价格评估机构或组织土地估价专业人员,按照国家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地价水平、城镇规划以及地块区位条件等因素,经集体决策后确定。协议出让结果要在当地土地交易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五、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并公布实施。各市、县(区、市)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过程中,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对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