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1 生效日期: 2006-05-11
发布部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借用社会力量,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实施悬赏执行。
  (一)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的;
  (三)被执行人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人民法院依职权又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他需要实施悬赏执行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发布悬赏公告。
  第四条 悬赏执行公告由本院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五条 悬赏公告中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债务标的余额等基本情况,并写明举报事项、奖励金额或比例。
  第六条 知情人举报并申请奖励的,本院在事前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举报奖励及奖励数额的,应预交奖励资金或从所执行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执行的奖金数额及比例,由举报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确定。奖励的资金在执行款、物到位后,由专人负责一次性支付给举报人。
  第七条 市法院设专人办理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和知情人的举报,对举报人和所举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2006年5月11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