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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 2006-05-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学生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6]015号)精神,做好我市200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公办小学和初中学区的划分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学区划分方案,确保本行政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公办学校的学位,学区划分方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初中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应入学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二)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人初中的规定,严禁任何初中招生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从2006年秋季起,凡不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招生办法的公办学校和违反省、市招生政策的民办学校,其招收的新生在中考时,不享受指标到校、保送、推荐等招生政策。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小学、初中不得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的特长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不得在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
  (四)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和大东区各小学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35人以内,各初中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五)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和大东区各小学不得举办以直接升人本小学为名的幼儿园(所),变相高收费;已经举办的,从2006年秋季起,停止“幼小衔接”的入学方式,幼儿园毕业生一律按学区就学。
  (六)各初中学校要认真做好今年入学新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为今后进行的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做好准备。
  (七)做好残疾学生的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盲、聋、哑、弱智等残疾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各区、县(市)要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对于需要到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二、规范民办公助学校招生管理工作
  2006年以前进行转制实验的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体制改革实验、校中校等,从今年起,都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上述学校要做好现有在校年级的师资配备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三、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一)全市小学和初中新生如有择校需求,可选择民办学校。
  (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的名称、法人代表、办学地点、招生数量以及招生简章等,须经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民办学校各项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四)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招生政策。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要全额录取报名学生;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继续接受社会报名;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一律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等额录取的办法,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民办学校的电脑派位由各区、县(市)教育局组织,全市统一时间、统一程序进行。
  四、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所属学校尤其是热点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严肃招生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违法、违纪现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东北育才学校和市外国语学校的招生办法另行确定。
市教育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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