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6]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国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我省各级政府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全面拓展保障范围,成绩显著。但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看,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和农民教育负担有待进一步减轻等问题,必须从理顺机制入手,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党中央、国务院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决定实施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这项改革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实行“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统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资金,建立管理机制;研究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财政、教育部门抽调力量组成,负责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目标要求
从2006年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计划用5年时间,按照“明确责任、各级共担、加大投入、全面保障、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责任,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需求,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步伐,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资金保障措施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从2006年春季入学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一费制”标准全部免除学杂费。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在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中规定的农村中小学年生均杂费标准执行,即城镇小学170元、农村小学140元、城镇初中240元、农村初中200元。全省(不含大连市)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承担全省免除学杂费资金总量的60%,各市承担比例由省按各市所辖区域内免除学杂费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分市确定。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市本级财力相对较好的市,要承担主要部分。省承担补助资金一经确定,将作为基数补助各市,由各市按照每年所辖区内农村中小学实际在校生人数核定补助数额。
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其中,免费教科书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制订的“一费制”标准等政策执行,省承担资金按2005年核定的对各市补助基数确定,其余部分由所在市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按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由各市自行承担,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按农垦、林场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予以保障。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经费由所在城市予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原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按“一费制”标准学生缴纳的杂费和财政拨款安排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2006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制订的“一费制”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即城镇小学150元、农村小学130元、城镇初中220元、农村初中170元。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7年和2008年两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9年,中央将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将按照2008年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上述不同阶段,保障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投入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财力较好的市可适当提高标准,所需经费自行承担。省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乡村两级办学补助部分和一般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从2006年起,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校舍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建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长效机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省综合考虑各市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财力状况、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成效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2006年,省、市、县(市、区)统筹安排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结合布局调整和农村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重点解决域内现存D级危房,以后年度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省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各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并加大对财力相对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一个统一、全额统筹”的县统筹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五)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培训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本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教师培训机构要按照政府编制的教师培训计划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和教学工作,确保培训质量。省财政设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用于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市、区)财政应当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承担的费用支出。
(六)确保各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分项目、按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省政府承担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资金的主要部分,对财力相对困难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并负责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市以下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集资金,安排新增财力,确保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到实处。各市政府在落实改革资金时,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分担数额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不能将责任层层下放,防止出现省加大了投入,市以下相应减少投入的“挤出效应”。
五、建立完善预算编制和资金支付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后,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要按照部门综合预算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农村中小学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村小(教学点)由所在乡镇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中小学实际情况合理编制资金计划,科学调度资金,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到农村中小学校,其中,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统一管理,不得下拨至乡镇和学校。
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后,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各类服务性收费。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生生活费。严格控制地方教材的科目和价格,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强制统一购买。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乱收费。
七、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教职工。制订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县城教师和大学生到农村支教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做好选派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八、构建有力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
省政府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并定期检查各市、县级政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落实到位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未落实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相应扣减该市县税收返还或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和使用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今后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