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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7 生效日期: 2006-06-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鞍山,根据新颁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内容及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巩固创建卫生城市成果活动。?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巩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逐级落实责任,逐项完成任务,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3.市、区爱卫办按照每10万人1人标准配备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逐步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等基层单位配备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4.各级爱卫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机构认真履行健康教育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社区等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并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2.各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低于3%。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符合学生年龄特点、接受能力和成长需要的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使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4.社区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区和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以上。?
   5.各企事业单位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6.各新闻媒体设置健康教育栏目,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成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8.坚持开展控烟工作。禁烟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并对吸烟者进行及时劝阻。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评比活动。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1.街巷清扫率达到100%,主要街路和重点公共场所全天候保洁,达到街路面、人行步道、马路沿石、窨井口、绿地、墙根、树根、灯杆根“七净六无”的标准。?
   2.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高于20%,垃圾、粪便封闭化运输。?
   3.穿越城区的铁路、公路沿线保持清洁,无垃圾和白色污染。?
   4.居民小区和居民楼公共部分全天候清扫保洁,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入垃圾桶,垃圾桶要加盖,防止外溢,日产垃圾“两清”。居民建筑垃圾实行社会化有偿处理,苫盖存放、及时清运。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弃废弃物。?
   5.公共厕所防蚊蝇设施齐全,环境清洁,设施洁净,空气清新。?
   6.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等脏物、废物,乱倒、乱堆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7.严禁向河道、排水管网、雨水井内倾倒粪便、垃圾、污水或人为阻碍其正常运行。?
   8.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生产经营性垃圾、建设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易燃易爆垃圾以及清掏下水井产生的污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
   9.冬季及时扫雪铲冰,雪停后24小时内按“门前四包”的要求及其责任地段清扫街路积雪,达到路见本色标准。?
   10.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硬化,无残墙断壁,无私搭乱建,无垃圾渣土暴露。?
   11.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纳入城区统一管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粪便统一运送至垃圾处理厂和粪便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市容市貌?
   1.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保持环境干净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树木花草完好无损。生产经营单位门前严禁设置店外店、铺外铺、摊外摊,或倚门售货、乱搭乱设雨棚、阳棚等。?
   2.严禁在临街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居民楼临街阳台、门窗、屋顶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衣服被褥和其它物品。?
   3.单位和个人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橱窗、雕塑、绿地和其他各类户外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完好,确保无残缺、损坏或表皮脱落现象。?
   4.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定时启闭,保持完好。?
   5.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负责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广告上的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损毁的,及时修理或拆除。禁止沿街散发广告;禁止在树木、建筑物、地面及其它设施上刻画涂写和张贴宣传品。?
   6.沿街牌匾设置必须符合标准,图案、文字、灯光完整,缺损、污浊的要及时修复或清洗。取缔各式落地牌匾。?
   7.加强洗车站点的管理,禁止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洗车活动。?
   8.在城市道路运输液体或散装货物必须密封、覆盖,不得造成泄露、遗撒、飞扬。?
   9.单位和个人庆典活动结束后,必须将彩纸、宣传品、包装纸、爆竹残体等废弃物自行清扫干净。?
   10.施工和待建工地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反映围绕区中心工作或工地安全生产、健康知识等内容和图文并茂的隔离护栏。?
   11.施工工地必须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做到物料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车辆冲洗设施齐全,全面实施封闭运输,废弃物及时清运,无偷倒和乱倒垃圾现象。?
   12.施工工地职工食堂、宿舍、厕所、洗浴间符合卫生要求。?
   13.严禁占路堆放物品和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停工场地必须及时整理,保持隔离护栏完好,场内整洁;竣工工地必须将残土、物料清理干净,办理环卫交接手续。?
   14.严禁在城区内饲养或在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饲养的宠物必须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携带、遛放的宠物必须由其主人牵拉管护,宠物便溺由遛放者及时自行清理。?
   15.因科研、军事、教学等特殊需要饲养畜禽的,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场所饲养,不得妨碍市容环境卫生。?
   16.城市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的影响市容的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各种管线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对现有架设在建筑物上有碍市容的各种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改造或拆除。?
   17.钟表、非机动车和修鞋、配钥匙等“小修业”要在市场或室内经营,严禁在街路两侧摆摊设点。?
   18.机动车辆要按规定停放,严禁挤街占道、乱停乱放。?
   19.严格取缔流动摊贩。禁止所有街路及小区内一切形式的占道经营。?
   (五)集贸市场?
   1.规划建设的居民小区,要依据规定和设计人口数量,预留布局合理、面积适度、方便市民的集贸市场待建地。?
   2.集贸市场要规范管理,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证照齐全,明码标价。摊位卫生责任区明确,垃圾袋装入垃圾桶并加盖,日产日清集中运输处理。市场内分区设立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车辆停放入位、摆放整齐。公厕设施符合要求,专人保洁。?
   3.严禁露天销售畜禽肉类、鱼类、海产品和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入室制售要有齐全的防蝇设施。?
   4.其他各类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市场及早、夜市)必须按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限时限位。要按规定范围实行全程保洁,各摊床垃圾袋装化管理,防止垃圾落地,达到市散地净,垃圾日产日清。?
   5.街头零工人员纳入劳动力市场管理,严禁场外交易。?
   (六)市政设施?
   1.各管理单位应经常对道路、排水管线、路灯、桥梁、河堤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管理、维修、养护工作,依法处罚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美观和正常使用。从发现市政公用设施损坏到开始维修不超过24小时。?
   2.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擅自进行其他有损道路设施的作业;禁止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超重车和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
   3.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持审批单位选址意见书,并在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恢复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挖掘。?
   4.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和时限挖掘,并设安全隔离设施和交通警示标志,完工后回填和恢复路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接受批准部门的检查验收。?
   5.因紧急维修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讯、信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挖掘审批部门,并在开始挖掘24小时内补办手续,同时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6.城区内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讯等各类井盖丢失、损坏或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设置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更换或修复。?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剩饭菜、含油污水、易燃易爆液体及垃圾、渣土、建设砂浆等杂物。?
   8.垃圾焚烧厂、粪便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要保持正常运转,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规定的粪便、垃圾和污水处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高于8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高于50%。?
   (七)环卫设施?
   1.城区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齐全,管理规范,专人保洁,空气清新,整洁卫生。城区主干道沿线、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汽车站、火车站、旅游景点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2.垃圾中转站、分类垃圾桶、分类果皮箱设置合理,数量充足、保持完好。?
   3.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取消散放式垃圾站和开放式垃圾运输车,改为设置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的封闭式垃圾桶或封闭式垃圾站。?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损坏、关闭、停用、移动环卫设施。确需关闭、停用、移动环卫设施的,须事先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关闭、停用、移动环卫设施而影响环境卫生。?
   5.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含插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环卫设施、设备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卫设施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期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由市政、建设、环卫等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卫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就地就近建设相同规模和等级的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7.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对垃圾处理场、垃圾运输车辆、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果皮箱、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八)城区绿化?
   1.严格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绿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高于36%,绿地率大于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超过7.5平方米。?
   2.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绿化建设,未按规定和批准绿化用地面积标准进行绿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补建。绿化用地面积不足的,由绿化主管部门异地安排不足部分的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按设计要求栽植指定品种和规格的苗木,并妥善管理,保证成活率达标。此项工作纳入绿化评优创先和花园式单位的评比范畴。?
   3.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第二年度绿化季节结束前完成,竣工后申请验收。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或重建。?
   4.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完成城市植树任务。?
   5.严禁践踏绿地和采摘花草;不得擅自砍伐、攀折和移栽树木;严禁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搭挂或晾晒物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垃圾、废弃物,停放车辆,设置摊点,放养禽畜。
   7.枯死树木和绿地由责任单位及时补栽补植,行道树不得有坑无树、绿地不得出现裸露地面。?
   (九)城市交通?
   1.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马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并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
   2.机动车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停放机动车(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占道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点由公安交管部门设定,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定。?
   3.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载客营运活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营运人力三轮车只能在规定的街路上行驶。?
   4.客运、货运出租车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候客,在准许停车的地点上下客,禁止随意乱停车和在临时停车点长时间停放车辆。?
   5.严禁机动车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扔烟头、纸屑、皮壳等废弃物。?
   (十)环境保护?
   1.加强对烟尘等污染物的治理,推广集中供暖,改造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锅炉,使用低硫优质煤;禁止燃烧沥青和秸秆等废弃物;控制工地扬尘,力争空气质量二级天数达到全年天数的70%。?
   2.加强对饮用水源的定期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3.对建成区实行全面积烟尘控制,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4.实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处理率高于50%。?
   5.严禁机动车在禁鸣区鸣笛,加强对城区机械噪声和施工噪声的监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
   6.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货物,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治措施。?
   7.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的油烟对居民区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城区进行露天烧烤经营。
   8.住宅楼装修须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避免对周围居民的噪声污染。?
   9.警车、消防车和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不执行公务或救护任务的情况下禁止鸣警报。
   (十一)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严格规范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场所的设施设备和从业行为,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公共浴室及游泳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公用茶具、毛巾、拖鞋、床上用品等物品必须按规定换洗、消毒。游泳池不得出租、出借泳装,池水须符合卫生要求。?
   5.理发店、美容店必须备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通风装置。?
   6.旅店、车站、客运站、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必须达到本行业卫生标准。?
   7.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和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五病”调离率100%。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清洗、消毒、防尘和病媒生物防制设施齐全有效,坚持餐具消毒,各项卫生指标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3.禁止滥用农药、兽药等违禁药物,严格防止农副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5.全面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高于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6.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行为和食品流动摊贩。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7.禁止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中文标识的食品。?
   (十三)传染病防治?
   1.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有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有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2.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3.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4.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到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和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均高于95%。?
   5.取消有偿献血,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高于90%。?
   6.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保按期完成重大疾病控制,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十四)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除四害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对“四害”密度超标且没有在限期内进行消杀或达不到消杀效果的,由各级爱卫办指定专业消杀服务组织强行有偿消杀,受益单位不得阻拦或干扰,并须按期如数交纳消杀费用。
   3.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卫生杀虫剂和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4.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5.全市性的以灭鼠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集中行动,要在市爱卫会的统一领导和市爱卫办的具体组织、指导下进行,日常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单位和居民自行开展。?
   (十五)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不污染环境。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6.任何单位都要积极参加市爱卫会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级爱卫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安排、检查和指导。?
   (十六)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卫生保洁制度。?
   2.有卫生宣传栏,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实现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建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4.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5.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6.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二、管理责任及分工?
  (一)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加强对本辖区的管理。各级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新标准,负责爱国卫生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评价。?
  (二)爱国卫生组织管理责任划分?
  各级政府负责本级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健康教育责任划分?
  市、区卫生局负责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的建设和所属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居民区和所属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市广电局、报社负责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各级爱卫办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烟草局负责烟草广告的整治工作,确保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建委、开发办、城建局、房产局、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亮化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工商局、综合执法局负责各类市场的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动力市场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秩序的管理。?
  (五)环境保护责任划分?
  市、区环保局和市公用事业局、城建局、公安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家卫生城市新标准的落实。
  (六)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责任划分?
  市、区卫生局和市工商局、文化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各类公共场所尤其是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落实;市卫生局、公用事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国家标准的落实。?
  (七)食品卫生责任划分?
  市、区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农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落实;商业局负责定点屠宰工作的落实。市农委、动监局、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在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中滥用违禁药物行为的治理,防止药物残留超标。?
  (八)传染病防治管理划分?
  市、区卫生局负责所属及本级医疗单位传染病防治标准的落实。?
  (九)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划分?
  各级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价;定期组织单位、居民统一或自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市、区卫生局负责病媒生物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及餐饮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区爱卫办和市农委、工商局、公安局负责查处国家禁用的灭鼠药物。?
  (十)社区和单位卫生责任划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社区和单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落实;各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落实,的落实;各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落实;各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落实,的落实,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要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市、区爱卫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十一)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责任划分?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村和城乡结合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落实。?
  三、监督机制及措施?
  (一)市政府成立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季度检查制度和逐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对各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监督;各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监督;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驻街单位进行监督。?
  (二)各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的主要行政领导是本部门、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三)各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健全检查机制,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在社会各界聘任义务监督员,随时听取社情民意,并及时向市爱卫办反馈。?
  (五)新闻媒体随时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死角以及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进行舆论监督。?
  (六)各部门和单位因管理职能所限而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协调;协调未果的要及时向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责任追究及奖惩?
  (一)对在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管理到位、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国家卫生城市形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查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在国家、省级检查中,职责范围内有一项不合格的,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市级检查中,职责范围内有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二次不合格的,予以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三次不合格的,予以罚款和公开曝光,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存在问题,在检查中被发现或被义务监督员和群众举报又不能及时改进的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长期得不到明显改进的,建议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五)对拒不履行应承担的职责,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大局的工作人员,建议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六)各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七)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应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爱卫办
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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