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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专项整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3 生效日期: 2006-06-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本市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树立市民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市民知荣辱、讲文明、除陋习,加快城市文明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乱穿马路、乱扔垃圾和在公共场所内“光膀子”等不文明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增强文明交通意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不得横穿马路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接受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四、市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树立公共意识,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倾倒垃圾;不得在行驶的机动车上和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凡在剧场、影院、赛场、展馆、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机场、车站、主要景观道路等公共场所活动的,应当做到“杂物随人走,垃圾不落地”。违者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市民应当充分发挥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不得在广场、街路、公园、公交车、夜市、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光膀子”。对在上述场所“光膀子”的不文明行为,新闻媒体应当予以曝光。

  六、对违反本通告行为,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师生,应当加强文明意识,带头建立良好的文明习惯,树立文明风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服从管理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抄报其所在单位。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做到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市民的监督。

  九、本通告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城建、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文明建设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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