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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 2004-06-28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科[2004]393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国家局于今年初印发了《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国烟科(2004)27号),明确要求“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1日以后,各卷烟生产企业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卷烟,其标注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盒皮,一律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予以销毁,不得使用。

  二、今年7月1日以后,一律不得再生产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并保存好原始数据。

  三、今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仍可继续销售。

  四、各级烟草质检站要加强对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的质量监督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完整。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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