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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9 生效日期: 2002-08-0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712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云南山东吉林河南湖北江苏浙江四川陕西甘肃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广发证[2002]87号)。经研究,现对广发证券股汾有限公司所属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组管理、就地预交、集中请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广东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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