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6]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强化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1号令发布)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工业、商业税额标准,对同一地段等级的土地执行统一的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统一后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5元;五等4元;六等3元;七等2?5元;八等2元;九等1?5元。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适用一至六等税额标准,具体各等级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按照《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其他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与本地区相适应的税额标准,其中,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双D港和金州区、旅顺口区适用年最高税额标准为8元/平方米,最低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平均税额不低于3元/平方米;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适用年最高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最低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平均税额不低于2?5元/平方米;长海县适用年最高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最低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
三、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区市县政府和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等情况,重新划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并确定具体的税额标准,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市地税局核准后执行。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程度和税收征管需要,定期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税额标准征收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经市地税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征照顾。
六、本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连机构用地。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 |||
税额标准 (单位:元 / 平方米·年) |
征收范围 | ||
一等 |
10 |
1. 东至:港湾街 - 育才街 - 太平街 - 春德街 - 五五路;南至:胜利路 - 枫林街;西至:中长街 - 升平街 - 马栏河;北至:鞍山路 - 铁路 - 长江路。 2. 星海湾地区 东至:马栏河;南至:海域;西至:星海湾广场外环路西 100 米;北至:会展路。 | |
二等 |
8 |
东至:海之韵公园;南至:山林 - 中南路与五五路交汇处 - 解放路 ( 至桃源街 )- 山林 - 长春路 ( 至长白街 )- 东北路 ( 至白云隧道北 )- 黑石礁;西至:大庆街 - 铁路 - 富国街 - 中山路北 100 米 ( 至黑石礁 ) ;北至:疏港路 - 香炉礁街 - 香一街 - 海港。 | |
三等 |
6 |
1. 解放路 ( 桃源街东 ) 、中南路、虎滩路。 2. 东至:造船厂;南至:二级地边界;西至:疏港路;北至:春柳河。 3. 西南路 - 马栏河 - 铁路围合区域。 4. 尖山街 - 龙江路 - 山林 - 中山路北 100 米围合区域。 | |
四等 |
5 |
1. 东至:大化 - 甘井子;南至:春柳河 - 大钢;西至:铁路;北至:中华路。 2. 锦绣小区、辽师大学。 3. 软件园路东侧区域 | |
五等 |
4 |
1. 泉水 ( 铁路以南 ) 。 2. 机场、泡崖。 3. 马栏子。 4. 栾金村 ( 大工、海事 ) 、小平岛、高新园区、大山村、西山水库、辛寨子、前革、南关岭、大连湾 ( 铁路北 ) | |
六等 |
3 |
市内四区除一至五等税额征收范围和山林地以外的地区 |
附件2: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行政区域 |
适用税额等级 |
适用税额 |
平均税额不得低于 | ||
最高 |
最低 |
最高 |
最低 | ||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双 D 港、金州区、旅顺口区 |
二等 |
八等 |
8 |
2 |
3 |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 |
三等 |
九等 |
6 |
1.5 |
2.5 |
长海县 |
五等 |
九等 |
4 |
1.5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