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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确保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 2003-06-10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规电[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3号文件)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不仅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而且对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严格的要求。当前,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体现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就是要抓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前段时期克服困难,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工作进展情况仍不平衡,一些地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进展缓慢,与上述文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此,必须采取严格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为确保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督促
  截止2003年5月底,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广东海南贵州西藏陕西宁夏等22个省份按照要求报告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开展情况,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广东海南陕西等18个省份反映能够按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其余9个省份未报告工作开展情况,4个省份反映按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有一定困难。
  为保证各地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和监督。2003年6月15日之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本省(区)内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进展进行严格检查和督促,保证本省(区)设市城市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并于2003年6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汇报;7月15日前,要将本省(区)各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完成情况向建设部汇报。
  设市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作为当前城乡规划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组织。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近期内,必须将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任务作为第一位的工作,在工作安排和人员配置上切实保证需要。

  二、要切实保证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设市城市必须在2003年7月1日前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批准、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0年结束的,要按照要求重新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批准、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5年的,要按照要求补充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内容,并依据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对于经认定正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按照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加快进度,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完成纲要的审查工作。
  对于受到“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河北山西内蒙古等省份,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当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其他设市城市视“非典”疫情防治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按照设市城市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完成期限,但原则上都应在今年内完成。

  三、要保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严肃性,把握规划的重点和深度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按照建设部下发的《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借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之名,擅自修改总体规划。凡涉及对总体规划调整的,要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中作出说明,并报原审批机关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对于经认定为重大调整的,必须依据程序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没有经过认定的,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做的调整无效。
  各地在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时,要从把握城市近期发展重点,对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分布、建设时序上做好规划,重点做好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安排,保证发挥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作用。参照广州、天津和深圳等地的经验,可以在五年近期建设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增强规划的指导性。

  四、要认真做好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要在近期建设规划审批前向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提出认定申请,经过认定方可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的,报建设部认定。
  要充分发挥专家和市人大的作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后,必须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备案。设市城市要在2003年7月15日前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工作,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
  我部将于7月中旬后,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重点是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86个城市。省、自治区建设厅要负责对本省(区)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建设部。对于没有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我部将按照建设部等九部委贯彻文件的规定,监督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停止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停止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直至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对于组织工作不力,导致工作延误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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