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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5 生效日期: 2002-10-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2]196号

货币金银局、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
  为加强人民币原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总行制定了《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原模,是指适用于生产贵金属纪念币所使用的模具。包括原版模(铜型、树脂型等)、直雕模、阴纹模、二原模、印模、中圈、滚字模版及其他用于贵金属纪念币生产的模具。

 

第二章 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的生产

    第三条 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由指定的专门造币企业(以下简称造币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贵金属纪念币图稿制作。


    第四条 生产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的车尖顶实行数字管理,原模成品、废品一律编号留底入库,半成品按照名称、规格计数,并建立完整的帐册。


    第五条 造币企业生产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六条 委托境外造币厂生产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原模管理条款,并注明对原模质量、管理、销毁等方面的要求。合同应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的使用和运输

    第七条 生产贵金属纪念币过程中,造币企业使用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按生产指令和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造币企业外借、返还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有造币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指令,并严格办理借用、返还手续。


    第九条 运输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原模要密闭封存,不得丢失、损坏。


    第十条 运送委托境外造币厂生产的贵金属纪念币原版模、直雕模回国,须确保安全,不得丢失、损坏。

 

第四章 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使用的贵金属纪念币原模,造币企业应按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贵金属纪念币原模保管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下班前核对当日发生的数目及相关单据,每月复核账实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管理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应做到双人双锁,确保原模实物完整保存在原模库内,并做好防潮、防锈、防火、防压、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的销毁

    第十四条 除各类贵金属纪念币的原版模、直雕模外,所有用于生产贵金属纪念币的原模及经“中国金银纪念币设计图稿及样币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未中标的各类原模、样币、废原模的销毁应由造币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造币企业须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境外造币厂的贵金属纪念币原模,除原版模、直雕模外,其他原模及废模具由境外造币企业按照合同中的原模管理条款有关内容负责销毁。

 

第六章 贵金属纪念币原模的封存、启封

    第十六条 贵金属纪念币项目按发行计划完成生产后,由中国金币总公司向货币金银部门报告并通知造币企业。货币金银部门应及时派人对贵金属纪念币原版模、直雕模进行封存。


    第十七条 货币金银部门应派出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对贵金属纪念币原模进行封存。封存时,须出具货币金银部门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件。


    第十八条 贵金属纪念币原模封存时,应由造币企业的保管员向货币金银部门原模封存人员进行实物交接。交接双方核实确认无误后,由贷币金银部门原模封存人员将原模封存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原模库中。


    第十九条 货币金银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贵金属纪念币原模账务制度,每年对已封存的贵金属纪念币原模进行账、实核对,确保无误。


    第二十条 使用货币金银部门封存的贵金属纪念币原模,须出具货币金银部门的书面指令,并由货币金银部门派人启封。使用完毕后,货币金银部门派人查验后封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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