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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煤质量监管确保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9 生效日期: 2005-01-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来,针对我市能源供应相对紧张的形势,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市能源供应得到基本保障。但是,随着电煤供求矛盾日渐突出,部分煤炭生产和经营单位放松了煤炭质量管理,有的甚至掺杂使假,严重危及我市主力电厂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和正常出力,影响了全市电力供应。为了确保全市电力正常供应,经市政府同意,立即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电煤质量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建立电煤质量监管体系。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定期开展电煤质量抽查,依法查处掺杂使假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供应秩序,确保发电机组安全。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也要相应建立电煤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电煤质量特别是小煤矿煤炭质量的检查,规范煤炭市场行为。
  二、建立电煤供应责任机制。当前能源供需矛盾已成为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市经委要切实负责电煤的计划协调、供应和调运,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责任,认真落实电煤供应计划。在确保供应的同时,切实把好电煤质量关,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责任体系,确保电煤供应质量、供应数量各项指标的落实。对工作措施不力、计划不能完成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煤炭质量监管联动机制。各电厂要加强煤炭质量的抽检工作,特别是对重点供煤单位和地区供应的电煤进行经常性的抽检,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要转变观念,加强与煤炭企业的合作,建立长期合作、诚实守信的伙伴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电煤供应秩序。
  四、建立以质论价的市场机制。市物价局、市经委和煤炭生产企业、电厂等单位要研究制定电煤质量与价格挂钩的办法,形成“以质论价、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激励机制,调动供需双方的积极性。
  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要把依法查处电煤掺杂使假行为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实际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电煤质量。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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