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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 2005-07-21
发布部门: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天政发[2005]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于2002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实施,对于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规范经济行为,强化环保执法,改善环境质量,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对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将产生重大影响。《环评法》要求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前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问题,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从而保障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我市在宣传、学习、贯彻《环评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所改善。但是在环境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各类规划计划未纳入评价范围,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开工建设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不高,在招商引资中对一些项目未进行环评审查,个别项目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为全面、深入地贯彻和实施《环评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评法》的重要意义,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的转变
 《环评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环境治理战略的重大转变,即进一步强调和落实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转变,使环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评法》在评价范围上突破了过去仅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增添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各项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定和编制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时根据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作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减轻、避免政策不当给环境造成的损失,构建了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的管理机制。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认识《环评法》颁布实施后对环境管理工作带来的大变化,深刻领会《环评法》的精神实质,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项目管理向综合型管理的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变,开创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二、认真贯彻落实《环评法》,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实施《环评法》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方针的重大举措,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共同把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审批关,通过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环保准入制度,遏制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和无序建设,坚决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低效益项目的建设。环保部门要参与综合决策,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项目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前期环保部门就要介入,实现前置性管理,使生产要素的布局和生产力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防止新污染的产生。要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对重大经济开发和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由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实现从源头控制新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三、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
  按照《环评法》要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一是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严禁污染严重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项目建设,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二是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性质,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三是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做好新建项目的污染防治。大力促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项目的发展,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多种管理手段,在总体上实现新建项目“增产减污”;四是实行项目审批政务公开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制度的执行,坚决禁止越级审批和地方保护行为;五是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共同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各级发改、经贸、建设、规划、金融、工商、土地、供电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发改、经贸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准审批,各级工商部门不准登记注册;对不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建设项目,各级城市规划部门不准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级村镇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准划拨土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开工和发放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各类金融机构不准贷款;对不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的建设项目,各主管部门不准验收,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流动资金,各级供电部门不给供电指标。

  四、加强《环评法》执法检查,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全市环保部门要按《环评法》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深入清查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以及无序、违法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条件,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立即停止建设,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已经投入运行的违法违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停止运行。根据违法程度和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对清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分类做出处理。对试图规避环评制度,又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要严肃查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只是程序违法的项目,督促企业尽快履行环评制度程序;对已审批项目进行跟踪监管与后评估,督促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真正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并对一些重大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再次进行评估,以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要按照国务院制止部分行业盲目投资的有关规定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要求,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规定、盲目投资和违规建设的势头。要强化“三同时”验收,加强“三同时”执法检查。对不按时申请环保验收的及时下达补办通知,逾期不办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停止生产或使用,并予以处罚。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发现建设项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报告的部门,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树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理念。同时,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常效管理机制,贯彻落实好《环评法》,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五、深入学习、宣传《环评法》,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法》的学习,增强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重要性的认识,准确定位,分清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在执行《环评法》中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作到各司其职。通过认真学习,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正确理解和运用《环评法》的各项规定,提高环保工作人员执法水平。要发动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中,以听证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使公众成为环境决策的一支基本力量,弥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的不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天水电视台、天水日报等新闻单位要利用自身优势,宣传《环评法》,及时报道反映市民关心的环境问题,对违反《环评法》的行为予以曝光,以形成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建立起公众和政府之间、公众和环保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让公众能够看到、监督甚至影响政府的决策和企业的经济行为,通过公众的参与促进《环评法》的贯彻落实。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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