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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卡挂失补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7 生效日期: 2002-04-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181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卡挂失补卡定价标准的申请报告》(津社保(2002)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丢失、损坏医疗保险卡收取临时补卡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卡15元。医疗保险IC卡实施后,上述收费标准即行取消。
  临时补卡工本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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