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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4 生效日期: 2002-04-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市[2002]1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药品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7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确定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经研究决定,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天津市胸科医院、天津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太平大药房为市物价局指定的第一批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二、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实行定期报送制度
  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3日前报送本单位全部经营品种的价格数据,鉴于目前我市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刚刚起步,药品品种录入量较大,5月份上报品种可采取录入多少品种上报多少品种,7月份须上报本单位全部经营的品种。

  三、加强对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
  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是药品价格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要指定专人具体做好日常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录入、上报工作。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对所采集的价格数据准确按时上报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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