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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开展2003年度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3 生效日期: 2004-07-13
发布部门: 审计署
发布文号: 审法发[200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揭露重大违法犯罪线索,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审法发(2002)45号)的规定,决定评选2003年度全国优秀审计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3年度审计署机关各司、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完成的审计项目和地方审计机关(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的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

  二、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审计项目可以向审计署申报评选:
  (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四)审计结果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违反廉政纪律要求,受到处理的,该审计项目不能申报优秀审计项目。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审计署机关各司、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对2003年度本单位、本地区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根据初选情况确定1个推荐项目(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审计项目,可由参加审计的单位联合推荐,不占本单位推荐项目指标),于2004年8月15日至2004年9月15日期间将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见附件)、审计项目档案卷宗原件和审计项目总体情况介绍报送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署法制司)。
  (二)初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根据《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于10月31日前提出优秀审计项目初选名单和初评意见,提交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审核。在初评过程中,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将从署机关、派出局、特派办和地方审计机关聘请有关同志参加。
  (三)审定。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于11月30日前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计长会议审定。
  (四)表彰。审计署发布表彰决定,通报表扬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承办单位,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四、注意事项
  (一)各参评单位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认真评选。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各参评单位要按时报送参评材料。逾期报送的,不参加本年度评选。
  (三)各参评单位要严格按指标推荐项目参加评选。
  (四)各参评单位推荐参加评选的项目,应当是2003年度完成的项目。
  (五)地方审计机关推荐参加评选的项目,应当是审计署统一组织的项目。
  (六)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参加评选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协商,联合推荐。
  (七)参加统一组织的项目,只推荐本单位实施审计的内容。
  联系人:彭新林 黄跃进
  电 话:(010)68301762
  (010)68301792

附件: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略)

审计署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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