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海關關員編制和訂定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5 生效日期: 2003-03-26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4/2003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3/2003號法律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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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海關關員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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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1號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以下簡稱“海關”)的海關關員編制,由載於本行政法規附表一的人員編制取代,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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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位及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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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載於本行政法規附表二,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
二、海關關員獲任命擔任較高職級的職位或執行相關職能時,視為對其下屬具有該職級的當局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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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主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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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21/2001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各廳及各處的主管人員職位,分別由海關關員編制內高級職程中屬於關務總長及副關務總長職級的海關關員出任,但資訊通訊廳和法律輔助及研究處除外。 |
二、上款所指職位可由較上述職級低一級的人員以代任制度擔任,代任人有權收取有關職位的薪俸和享有其他相關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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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的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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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入海關關員職程的原屬水警稽查局軍事化人員職程的軍事化人員,繼續具有九月二十一日第42/98/M號法令所規定的因屬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受益人身份而固有的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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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位的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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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所指並已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入海關關員職程的原屬水警稽查局軍事化人員職程的軍事化人員,按其新職級調整其在本法規第一條所指海關關員編制內的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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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過渡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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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以委任或臨時提供服務的方式獲委任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保安協調辦公室提供服務的海關關員,維持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且不喪失任何賦予其原職位的權利或福利。 |
二、上款所指人員,可根據一般制度的規定,獲委任於澳門保安部隊擔任領導及主管的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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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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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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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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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第一條所指者) |
海關關員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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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編制 |
職位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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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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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關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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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海關關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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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海關關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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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級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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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總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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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關務總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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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監督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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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關務監督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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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礎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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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督察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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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關務督察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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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關員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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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員 |
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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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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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專業關務督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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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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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專業高級關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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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專業關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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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
職位及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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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 |
職位 |
職能 |
1.高級職程 |
關務總長 |
領導人員的助理/廳級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 |
一、行使指揮、領導及主管職能,該等職能主要表現於行使領導、統籌和監管海關各個具備行動、行政、後勤、技術及訓練職責的機關與組織附屬單位的當局權力,主要包括: - 領導屬下單位的人員; - 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 領導性質較複雜的調查工作; - 監督執行職務時作出的行為是否合法; - 統籌專項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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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研究及策劃職能,該等職能主要表現於向領導人員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訂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作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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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關務總長 |
廳級組織附屬單位主管的助理/處級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 |
一、行使指揮、領導及主管職能,該等職能主要表現於行使領導、統籌和監管海關各個具備行動、行政、後勤、技術及訓練職責的機關與組織附屬單位的當局權力,主要包括: - 領導屬下單位的人員; - 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 領導性質複雜的調查工作; - 監督並確保執行職務時對有關法律的遵守情況; - 統籌專項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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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研究及策劃職能,該等職能主要表現於向領導及主管人員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訂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作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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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監督 |
處級組織附屬單位主管的助理/海關巡邏及關檢站指揮官/船隊指揮 官。 |
一、行使指揮、領導及主管職能,該等職能主要表現於行使領導、統籌和監管海關各個具備行動、行政、後勤、技術及訓練職責的機關與組織附屬單位的當局權力,主要包括: - 領導屬下人員; - 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 統籌專項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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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研究及策劃職能,該等職能主要表現於向領導及主管人員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訂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作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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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關務監督 |
海關巡邏及關檢站指揮官的助理/船隊指揮官的助理。 |
一、行使指揮、領導及主管職能,該等職能主要表現於行使領導、統籌和監管海關各個具備行動、行政、後勤、技術及訓練職責的機關與組織附屬單位的當局權力,主要包括: - 領導屬下人員; - 統籌專項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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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研究及策劃職能,該等職能主要表現於向領導及主管人員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訂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作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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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基礎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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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督察 |
船組及快艇組組長/海關巡邏及關檢站行動主任/B級或大型巡邏船船長; 組織附屬單位內的工作小組組長/科長; 指揮部值日官。 |
行使具執行、技術、行政、後勤、訓練等性質的指揮及主管職能,主要包括: - 領導屬下人員; - 統籌性質較複雜的任務; - 在行動及/或行政組織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性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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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關務督察 |
船組及快艇組組長助理/海關巡邏及關檢站行動主任助理/D及M級或小型巡邏船船長; 組織附屬單位內的工作小組組長助理/科長助理; 海關巡邏及關檢站值日官/行動或調查分隊隊長。 |
行使具執行、技術、行政、後勤、訓練等性質的指揮及主管職能,主要包括: - 領導屬下人員; - 統籌性質複雜的任務; - 在行動及/或行政組織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性任務; - 搜集和處理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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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關員 |
海關巡邏及關檢站值日官的助理/行動或調查分隊隊長的助理/快艇艇長; 海關巡邏及關檢站督導員/通訊中心督導員/接待處督導員。 |
在指派職位的範圍內,根據相關技術資格,行使具執行性質的職能,主要包括: - 輔助上級; - 統籌簡單任務; - 在行動及/或行政組織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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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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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派職位的範圍內,根據相關技術資格,行使具執行性質的職能,主要包括: - 輔助上級; - 在行動及/或行政組織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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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業職程 |
機械專業 關務督察 |
機械專業工作小組組長/科長。 |
在專業範疇內,行使具執行、技術、訓練等性質的主管職能,主要包括: - 領導屬下人員; - 在相關專業範疇內執行工作和訓練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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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專業 副關務督察 |
機械專業工作小組的組長助理/科長助理。 |
在專業範疇內,行使具執行、技術、訓練等性質的主管職能,主要包括: - 領導屬下人員; - 統籌相關專業範疇內的任務; - 執行技術、行政及行動性質的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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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專業 高級關員 |
機械專業小組督導員。 |
在專業範疇內,行使具執行性質的職能,主要包括: - 輔助上級執行職務; - 統籌相關專業範疇內的簡單任務; - 執行技術、行政及行動性質的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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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專業關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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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業範疇內,行使具執行性質的職能,主要包括: - 輔助上級執行職務; - 執行技術、行政及行動性質的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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