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3]194号
省临床检验中心:
你中心《关于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审价的报告》(皖检中字第[2003]2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费[2002]22号),经过一年的试行,对规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经审核,同意此收费标准在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
二、PCR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收费单位接本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加强内部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