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2]462号
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分公司、天津壳牌机动车加油服务有限公司:
你们报来的“关于汽油、柴油添加清洁剂有关价格问题的请示”均已收悉。为配合蓝天工程,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提高燃油品质,节约燃油和控制机动车排汽污染,鉴于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的通知》(津经资源(2002)15号)对此项措施已作出规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添加了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暂定试销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补偿添加清净剂的成本,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在同标号普通油品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收0.05元。未添加或未按规定比例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一律不得加价。
二、车用汽、柴油中添加的清净剂,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并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中的商品。
三、添加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销售,先在你单位确定的加油站进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必须在加油站显著位置统一张贴“高清洁汽、柴油”标识。
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车用燃油添加清净剂工作的管理,加油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添加,并将添加清净剂的商品品牌向我局备案。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认真向消费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价格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销售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报告我局。
此复。
附件:《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的商品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99-B-012 (帮洁)汽油清净分散剂 中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200-B-013 兆牌柴油多效清净剂 北京兆鸿源科技发展中心